闽农计〔2016〕182号
有关市、县(区)农业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为加强福建农民创业园建设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农业厅联合印发的《农民创业园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6]10号)要求,现就福建农民创业园绩效考评与项目管理验收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绩效考评
(一)考评对象。省政府公布的所有省级农民创业园和示范基地均需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二)考评依据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福建农民创业园和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闽政办[2016]91号)及相关扶持措施;
2.省财政厅、农业厅联合印发的《农民创业园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6]10号)及其它相关文件;
3.省农业厅印发的年度工作要点及相关工作部署;
4.市、县人民政府出台的扶持福建农民创业园建设的有关文件;
5.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批复、验收等有关文件。
(三)考评内容。重点考评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1.推动工作情况。主要考核创建工作部署、工作落实、工作宣传、地方政府投入等情况。
2.项目建设成效。主要考核专项资金项目审批与建设进度、资金拨付、放大效应、产业集中区建设、拉动投资等情况。
3.带动效应情况。主要考核带动农民增收、新型经营主体培育、“三品一标”认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等情况。
绩效考评的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1。
(四)考评方式及时间安排
绩效考评采取县级自评、设区市考评、省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县级绩效自评。各县(市、区)根据省农业厅、财政厅的部署,对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开展绩效自评,编写《绩效考评报告书》(附件1,含相关表格),并附相关材料。《绩效考评报告书》装订成册,连同创业园年度总结,于12月10日前报设区市农业局(一式3份),报省农业厅产业推进处1份,同时发送电子版。
2.市级绩效考评。各设区市农业局会同财政局组成考评组,根据附件1中的《绩效评分表》各项指标对辖区内各县(市、区)进行绩效考评,并对评分结果进行排序,连同设区市创业园年度总结,于12月20日前报送省农业厅产业推进处(一式2份),同时发送电子版。
3.省级抽查和综合评价。在各设区市考评的基础上,省农业厅会同财政厅组织抽查,确定绩效评价结果并予以通报。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创业园(示范基地)调整和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二、项目验收
1.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县级农业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于1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验收。
2.县级农业部门可牵头组成验收小组开展验收,验收组一般不少于3人;也可由第三方审计后再进行验收。
3.项目验收要听取项目单位汇报,深入建设现场进行实地察看,并查阅项目建设相关材料。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有关发票金额应不低于扶持该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额。验收后,应对每个建设项目做出验收结论(验收表见附件2)。
4.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县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拨付补助资金。
三、项目管理
县级农业部门要加大项目策划生成,建立项目库,推动项目落地实施,帮助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加强项目建设督促检查,及时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原则上每年4月底前要确定当年专项资金扶持项目,10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
附件下载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8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