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就业再就业 税收优惠政策多

发布日期:2016-09-30    浏览次数:3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残疾人员就业,以及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规定,1.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2.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3.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后,企业3年内免缴所得税。

  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当废止,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明确,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第二,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其中,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县(含县级市、区、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残疾人个人从事经济活动,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均有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残疾人员的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转退军人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规定,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商贸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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