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中小企业筹资融资和技术创新方面有如下税收优惠规定:
筹资融资
1.支持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为中小企业筹融资而建立的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2.支持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对设立的风险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3.鼓励社会资金捐赠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从2008年1月1日起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技术创新
1.扶持科技孵化器的发展。
国家及省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暂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鼓励中小企业技术转让。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