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2016〕345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局、人力社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十二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和正确领导下,全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要求,将节能减排作为转变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抓手,节能减排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十二五”期间,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25.1%左右,成为全国唯一一个连续10年超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省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比2010年下降31.81%、30.39%、19.34%和24.96%,超额完成国家“十二五”减排任务,减排幅度位于全国前列。市民节能环保意识进一步增强。各区、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攻坚克难、开拓创新,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实现本市节能减排目标做出了突出贡献。
为表扬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节能减排工作,促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北京市节能减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暂行办法》(京发改〔2015〕2935号),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人力社保局决定评选表彰一批节能减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根据《北京市节能减排奖励暂行办法》(京发改〔2010〕810号),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对圆满完成节能减排目标、成绩突出的集体给予奖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组织方式、评选推荐范围及表彰、奖励名额
(一)工作组织方式。
成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人力社保局组成的北京市节能减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详见附件1),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审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相关具体组织工作。各区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各市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及管理权限负责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初选、推荐、审核、公示、上报等工作。
(二)评选表彰范围。
1.北京市节能先进区和减排先进区:本市16个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中:在节能先进区评选中,如符合条件,大兴区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并评选)。
2.北京市节能先进集体和减排先进集体:重点用能、减排单位,节能环保服务单位,有关机构和社会团体,党政机关有关部门及内设机构(直属单位)等。
3.北京市节能先进个人和减排先进个人: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等从事节能、减排相关工作的人员。
(三)表彰名额。
本次评选表彰北京市节能先进区不超过6个,北京市减排先进区不超过5个,北京市节能先进集体不超过20个,北京市节能先进个人200名,北京市减排先进集体9个,北京市减排先进个人120名。
奖励名额与表彰名额一致。
二、推荐评选表彰和奖励条件
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和本市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节能减排推荐评选表彰和考核奖励对象。
(一)北京市节能先进区。
2013年—2015年间,均完成年度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率目标且至少有两年完成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三年累计下降率位于前列且节能考核为“优秀”等级的区。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率排序,经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选拟定,按程序审核评定。
(二)北京市减排先进区。
认真落实“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和2013-2015年各年度污染减排计划,承担的减排项目按期产生减排效益,在2013至2015年间,超额完成各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为全市完成减排任务做出突出贡献的区。由市环保局按照各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经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选拟定,按程序审核评定。
(三)北京市节能先进集体。
1.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重点用能单位。2013年—2015年间,均完成年度节能考核指标,累计节能量3万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重点用能单位。表彰名额不超过4个,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其累计节能量(分值权重占50%)以及累计节能量占总能耗比重(分值权重占50%)排序,经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选拟定,按程序审核评定。
2.年耗能5万吨标准煤以下重点用能单位。2013年—2015年间,均完成年度节能考核指标,累计节能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重点用能单位。表彰名额不超过4个,由各区发展改革委推荐,按其累计节能量(分值权重占50%)以及累计节能量占总能耗比重(分值权重占50%)排序,经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拟定,按程序审核评定。
3.市级重点节能领域主管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在本市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中节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成绩突出,对推动本市该领域节能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起到积极促进和推广作用,并且组织节能工作效果明显的市级政府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表彰名额为4个,由市相关主管部门推荐,经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拟定,按程序审核评定。
4.节能低碳新技术、新产品及规范标准创新推广单位。在本市科技、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中节能低碳新技术、新产品创新研发、推广应用、相关规范标准制定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节能低碳服务机构。表彰名额为3个,由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专家评估初审拟定,按程序审核评定。
5.公共机构。2013年—2015年间,节能工作成绩突出,累计节能量5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且单位建筑面积能耗累计下降15%以上(含)的公共机构(不含中央管理公共机构)。表彰名额不超过2个,由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发展改革委推荐,按其累计节能量(分值权重占50%)以及单位建筑面积能耗累计下降率(分值权重占50%)排序,经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拟定,按程序审核评定。
6.循环经济和低碳典型示范单位。在“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方面工作突出,对全市推广循环经济工作或者在全市低碳发展工作中具有示范意义的企业、社区、村镇、学校、医院等。表彰名额不超过3个,由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发展改革委推荐,经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专家评估初审拟定,按程序审核评定。
(四)北京市减排先进集体。
由市环保局按照污染物减排实际效果和贡献度排序,经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选拟定,按程序审核评定。
1.与市政府签订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超额完成考核奖励周期内各年度减排目标,减排重点工程按期完成且稳定发挥减排效益。奖励名额不超过2个。
2.列入全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污染治理和减排新技术,有效削减大气或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具有一定示范作用,按其贡献确定奖励对象。奖励名额不超过2个。
3.减排新技术和标准研究推广单位。在本市减排新技术、环境治理设施研发和推广应用、相关规范标准制定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减排服务机构。奖励名额不超过2个。
4.其他单位。在污染减排工作组织协调实施、相关政策制定、减排核查核算、环保宣传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市级有关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奖励名额不超过3个。
(五)北京市节能减排先进个人。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节能减排的政策法规,积极投身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具有强烈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在节能减排管理、监督执法、核查核算、技术研发、统计分析、节能减排改造、设备运行、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等方面发挥骨干作用,做出突出贡献,从事节能、减排相关工作(节能低碳、环保岗位)3年以上。
三、推荐评选要求
(一)归口负责,逐级推荐。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本系统)、分管领域的推荐工作;各区节能、减排主管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区的推荐工作。推荐工作要坚持自下而上、层层把关、逐级审核,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
(二)严格标准,面向基层。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在充分考虑推荐对象一贯表现的基础上,做到好中选优,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意见;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须征求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安全生产、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意见。
评选推荐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节能减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不推荐副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局级及以上单位和干部,不推荐乡镇党委、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在推荐先进个人时,原则上推荐管理部门人员人数不超过推荐名额的50%、处级干部人数一般不超过推荐名额的20%。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可按科研人员对待。
(三)加强监督,严肃纪律。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推荐评选,要加强对评选推荐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对于伪造身份、编造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推荐资格,取消相应名额。对在推荐评选和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有序推进,按时上报。
1.推荐。请各区、各市级部门组织做好推荐工作,并务必于2016年3月16日(星期三)前将推荐对象基本情况表(附件2)、推荐对象节能、减排工作的主要事迹和成效、推荐意见等初审资料(500字左右),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后分别上报。北京市节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申报资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资环处<气候处>),北京市减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申报资料报送市环保局(总量处)。
2.初审。由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
3.公示。初审通过后,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于2016年3月21日(星期一)前将初审意见反馈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将初审确定名单以适当形式在本单位(本系统)、本区公示5个工作日(其中:直接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按照节能减排效果拟定的节能减排先进集体由属地区的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进行公示,节能减排先进区在复审通过后统一公示)。
4.复审。公示通过后,请相关区、各推荐单位于2016年3月31日(星期四)前,将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先进集体登记表(附件3,一式4份)、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先进个人登记表(附件4,一式4份)、征求意见表(附件5,节能减排先进区不需提供此件)、公示情况说明等材料,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后分别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环保局。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有关材料进行复审。
5.审定。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复审结果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将审定后的结果在全市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6.发布表彰决定。根据最终公示结果,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表彰名单,发布表彰决定。
7.表彰形式。对评选出的先进区、先进集体分别授予“北京市节能先进区”、“北京市减排先进区”、“北京市节能先进集体”、“北京市减排先进集体”称号,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人力社保局联合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北京市节能先进个人”和“北京市减排先进个人”称号,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人力社保局联合颁发荣誉证书,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资金。
四、考核奖励
(一)安排奖励。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对圆满完成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在节能减排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给予资金奖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根据表彰决定拟定奖励计划,函报市财政局奖励资金计划。市财政局安排奖励资金后,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发放奖励资金。
(二)奖励标准。
1.对北京市节能先进区和北京市减排先进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25万元。
2.对北京市节能先进集体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重点用能单位、市级重点节能领域主管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一次性奖励奖金20万元。
年耗能5万吨标准煤以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低碳新技术、新产品及规范标准创新推广单位一次性奖励奖金15万元。
公共机构、循环经济和低碳典型示范单位一次性奖励奖金10万元。
3.对北京市减排先进集体一次性奖励奖金20万元。
五、奖励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获得奖励资金的单位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资金专项用于节能减排相关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虚报、骗取、截留、挪用、挤占财政奖励资金,违者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北京市节能先进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资料报送:
联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资环处<气候处>)
通讯地址: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C东座(100031)
联系人:林淦
联系电话:66415588—1146;传真:66415776
北京市减排先进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资料报送:
联系单位:市环保局(总量处)
通讯地址: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100048)
联系人:于艳
联系电话:68466300;传真:88420547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