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省委《关于加强福建新型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人才资源整合与共享,建设福建省知识产权智库,规范福建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人才资源的管理使用,经研究制定了《福建省知识产权智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2016年9月29日
福建省知识产权智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省委《关于加强福建新型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库与人才信息网络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函人字〔2014〕453号)的精神,实施知识产权人才信息化工程,提升人才使用效能,加强知识产权人才资源整合与共享,建设福建省知识产权智库,规范福建省人才和服务机构资源的管理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知识产权智库(以下简称智库)是汇聚各领域专家和服务机构信息的公益性资源库,智库公开提供服务,促进福建省社会经济发展。
第三条 智库按照“管理规范、使用科学、更新及时、信息准确”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由福建省知识产权局统筹协调组织、全省知识产权系统共同实施、全社会共同使用。
第二章 智库管理
第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智库总体规划和管理,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协助做好专家和机构推荐工作,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中心负责智库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智库平台)的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更新工作。
第五条 智库立足福建、面向全国,通过自荐、推荐的方式,吸纳各领域中的优秀专家和机构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服务。省知识产权局与其他智库、专家库、人才库等建立协作关系,交流共享人才和机构信息。
第六条 入选智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行良好,未受过刑事处罚;
(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三)热心参与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四)在个人擅长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七条 入选智库的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经营状况良好,专业能力强,资信优良,拥有国内外重要资源、国家级平台或承担国家重要任务的机构优先;
(二)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具备良好的预测性、对策性研究能力;
(三)具有较强服务能力,机构内设有固定的服务负责人,能及时有效沟通调整服务方式和效果。
第八条 入选智库的专家和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一)保守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未经允许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相关服务信息;
(二)未经允许,不得以福建省知识产权智库专家或机构的名义从事非智库服务工作;
(三)应秉持专业公正的精神进行服务,遵守法律法规,对服务成果承担责任。
第九条 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对入库的专家和机构、使用智库的用户进行审核和分级分类,并有权将提供不实信息的个人单位退出智库或禁止使用智库。
第十条 省知识产权局和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中心作为智库的管理和运行维护单位有权使用智库中的所有信息。
第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定期对专家和机构的服务效果进行评估,综合服务次数和服务质量评选出优秀的专家和机构,对于长期拒绝提供服务也没有提供任何咨询意见的专家或机构,予以退出智库。
第十二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服务评估优秀的机构或专家给予鼓励:
(一)智库服务成果受省委省政府表彰采纳的,或得到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给予表扬奖励;
(二)根据省知识产权局年度工作计划,做好智库服务项目计划申请,由省知识产权局研究定向委托项目任务;
(三)授予“福建省知识产权优秀智库专家”或“福建省知识产权优秀智库机构”荣誉称号。
第三章 智库使用
第十三条 福建省知识产权系统优先安排智库内的专家和机构承担课题研究、项目评审、培训授课等工作。
第十四条 福建省知识产权系统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座谈会、书面建议等形式,优先邀请智库内的专家和机构,就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知识产权问题提出具有战略性和前瞻性的政策建议,共同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
第十五条 福建省知识产权系统应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智库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人才工作氛围。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使用方)可以通过网络申请使用智库,使用方应按照智库平台要求提交使用需求,由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智库平台为使用方提供符合需求的专家或机构进行选择,被选择的专家或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使用方和服务方应通过智库平台确认服务关系,确认服务关系后双方应自行达成书面服务协议;任何一方有权在对方违法违规的前提下终止服务关系;遇到服务纠纷时,双方应按照服务协议协商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智库。
第十八条 使用方获得专家或机构信息的数量受智库限制,数量限制根据服务实际需求制定,如有特殊情况,经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中心审核后,可以适当增加请求服务和获得专家和机构信息的数量。
第十九条 使用方和服务方应对对方的信息保密,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联系方式、服务需求、服务成果等,信息泄密产生的损失由泄密方负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6年9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