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公开征集2016年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合作机构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18    浏览次数:1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通过转变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和专业机构投资于高精尖产业,借助专业化和市场化运作,采用并购重组等手段,引进先进技术、人才、资本等创新要素,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优化行业资源配置,实现跨境跨区域的产业布局,推动资本与产业融合发展,支撑构建高精尖产业发展体系,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的有关批复、《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15]2329号)(详见附件1)等文件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2016年高精尖产业并购投资基金合作机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并购投资基金设立要求

为优化我市高精尖产业资源配置,引进吸收先进技术,加快人才、技术、资本等创新要素集聚,实现产业整合、技术升级、渠道开拓、业态创新和品牌提升,培育具有影响力的大企业集团和投控平台,母基金计划以参股方式与社会出资人共同设立并购投资基金。设立要求如下:

(一)合作对象

母基金选择具有一定资本实力的社会出资人作为子基金的发起人,选择基金管理经验丰富、资金募集能力强的管理团队,共同设立并购投资基金。

(二)投资领域

按照《〈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实施八个新产业生态建设专项提出的重点领域和产业技术路线,紧紧围绕新能源智能汽车、集成电路、智能制造系统和服务、自主可控信息系统、云计算与大数据、新一代移动互联网、新一代健康诊疗与服务、通用航空与卫星应用、新材料、现代都市、应急产业等领域(详见附件2),拟征集多支并购投资基金,申报机构需在以上专业领域中明确一个重点投资领域。

(三)投资模式

并购投资基金应投资于符合首都功能定位、产业发展方向和区域战略布局规划的项目,重点推进我市行业重点企业对境内外的高精尖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优化行业资源配置,推进高精尖产业整合升级、做优做大做强。

并购投资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60%以上(含60%)投资应通过注册在本市的行业重点企业退出。

(四)基金规模及构成

并购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其中母基金出资不超过并购投资基金承诺出资总额的25%,且母基金不作为第一大股东或出资人。除母基金外的其他出资人数不得超过15名(含),且其他单个出资人最低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基金管理机构不受此限)。

(五)基金组织形式

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六)基金存续期

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其中投资期不超过4年,退出期不超过4年。

二、合作机构申请条件

(一)满足以下条件的社会出资人可作为发起人向母基金提出申请设立并购投资基金:

1.发起人应为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制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货币出资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发起人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在拟设立子基金中的认缴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

3.符合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4.发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二)发起人应确定一家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拟设立并购投资基金,该基金管理机构或新设基金管理机构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在本市的公司制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2.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并购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至少指定2名“投资关键人”;

3.管理过的并购及其他股权投资资金总规模累计不低于10亿元;

4.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对高精尖产业领域成功投资案例不少于5个;

5.在拟设立的并购基金中认缴出资应不低于1%;

6.具有健全的投资管理、风险控制流程和市场化激励机制,能够为被投企业提供管理咨询、辅导等增值服务;

7.符合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8.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9.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基金特殊政策

(一)母基金无条件退出情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母基金可要求子基金发起人和管理机构无条件受让母基金对子基金出资形成的全部权益,受让价格参照母基金原始出资额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

1.子基金合作协议签订后超过3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2.母基金出资拨付子基金账户半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子基金成立3年未完成基金规模70%投资比例的;

4.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5.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6.其他约定的特殊情形。

(二)其他特殊要求

1.母基金对子基金的每期出资不早于其他股东或合伙人出资到位;

2.未经母基金同意,子基金单个项目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30%;

3.未经母基金同意,子基金发起人及管理机构在母基金退出前不得转让其股权或出资份额;

4.母基金对子基金不符合并购投资基金设立要求的投资决策有一票否决权;

5.子基金方案经审批确认后发生重大变化的,母基金有权选择终止合作。

四、其他事项

申报机构准备有关文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申报机构应按照《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合作机构申报材料参考模版(并购)》(详见附件3)要求编制基金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申报机构按顺序准备申报材料,并列出目录。书面材料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八份,请于2016年4月15日前报送至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时上报电子版(2份光盘)。电子版请发送至zhuanghaoyu@idimc.com和haonannan@idimc.com;

3.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4.母基金将于本通知发布后择机组织召开相关说明会,请意向申报机构于2016年3月25日前将参会人员单位、姓名及联系方式发送至zhuanghaoyu@idimc.com和haonannan@idimc.com;

5.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对本征集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

五、联系方式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规划布局处

联系人:武孝国、刘维亮

电话:010-57587522、010-5758752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6号

北京市财政局经建一处

联系人:赵攀、胡晓雪

电话:010-88549928、010-8854966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

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庄皓羽、郝楠楠

电话:010-66575959-8303、010-66575959-8306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9层

附件:1.《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2.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投资领域

3.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合作机构申报材料参考模板(并购)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3月14日

  • 下载附件1: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doc
  • 下载附件2: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投资领域.docx
  • 下载附件3: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合作机构申报材料参考模板(并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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