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印发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闽政〔2016〕47号,简称《通知》),对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提出了具体要求。现对闽政〔2016〕47号文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做简要解读。
一、《通知》出台背景
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尤其是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市县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基本原则:一是扩大覆盖,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二是综合考虑户籍人口、持有居住证人口和常住人口等因素,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三是建立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有序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四是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享有的既有权益,消除农民后顾之忧。具体政策内容包括十个方面:一是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权利;二是支持创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三是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四是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五是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六是均衡性转移支付适当考虑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增支因素;七是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因素;八是支持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承载能力;九是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十是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我省结合自身实际分两步贯彻实施,即:先以省政府名义下发《通知》,提出贯彻要求,并布置任务,省直相关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其中:省财政厅要研究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等办法,根据中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专项奖励情况制定我省奖励办法;涉及的其他省直主管部门,结合部门职能和实际工作,细化落实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具体政策措施;各市、县(区)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要求我省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具体措施,确保国务院国发〔2016〕44号文件贯彻到位,并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关于建立挂钩机制
目前,省对市县各类与民生相关的转移支付资金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业补助、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部分资金在安排时已经考虑了农业转移人口因素,其他与持有居住证人口相关的转移支付还需要相关部门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为此,《通知》要求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各级财政在安排各项与民生相关的转移支付时,要充分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因素,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保障范围,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同时要求市、县(区)政府要统筹用好资金,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农业转移人口逐步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二)关于完善补助办法
1.关于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我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自我省从2000年起对市县实施均衡性转移支付,但从2004年起转移支付办法和补助额一直没有发生变化。为进一步提升市县财政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能力,《通知》要求省财政厅进一步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参照中央做法,充分考虑各地向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逐步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
2.关于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目前,我省在测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转移支付补助时,已按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要求,考虑了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的增支需求,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保障范围。《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缺口较大的困难县的财力保障。
(三)关于实施专项奖励补助
中央财政明确将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为引导市、县(区)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通知》要求省财政厅结合中央补助和我省实际情况,适时研究建立市、县(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奖励资金向吸纳跨地区流动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市、县(区)倾斜,同时要求市、县(区)财政要将上级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四)关于明确各级具体职责
为确保国务院和省政府各项政策落到实处,《通知》对相关省直部门和市、县(区)政府的职责予以了具体明确:
《通知》要求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跟踪各类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以及各市、县(区)政府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情况。对成效明显或绩效较好的政策,要适当增加资金规模,强化实施效果;对成效不明显或绩效较差的政策,要及时调整完善,适当压减资金规模或适时退出。对政策落实较好的市、县(区)在奖励资金上给予一定倾斜,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市、县(区)要适当扣减其奖励资金。
《通知》要求省直相关主管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和实际工作,细化落实文件要求,提出具体政策措施,其中:省教育厅牵头提出细化落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受受教育权利各项政策措施;省医保办牵头提出细化支持创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各项政策措施;省人社厅牵头提出细化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各项政策措施;省农业厅牵头提出细化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各项政策措施;省国土厅牵头提出细化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各项政策措施;省统计局、省公安厅负责向省直有关部门提供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农业转移人口(包括持有居住证人口)情况。
《通知》明确各市、县(区)政府是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责任主体,要在中央和省里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各项财政政策措施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