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商务部出台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11-05-19    浏览次数:6
      一、纳入家电下乡的产品。具体包括:彩电、电冰箱(含冷柜)、手机、洗衣机。今后可以根据农民需求情况,对家电下乡推广产品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具体由财政部、商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二、实施家电下乡的地区及时间。在山东(含青岛)、河南、四川三个试点省份继续实施的同时,将内蒙古、辽宁(含大连)、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西、重庆、陕西纳入推广地区范围,共计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未纳入推广范围的地区如有意愿开展这项工作,可向财政部、商务部提出申请。     家电下乡在各地区实施的时间统一暂定为4年。山东(含青岛)、河南、四川等省和计划单列市可以执行到2011年11月底。内蒙古、辽宁(含大连)、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西、重庆、陕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到2012年11月底止。     三、财政补贴政策及补贴资金的负担。对实施地区农民购买财政补贴家电下乡产品,国家财政比照出口退税率,直接补贴农民消费者。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均按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实施地区农民每户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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