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委关于做好定向和委托培养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16    浏览次数:2

沪教委学〔2013〕45号

各高等学校:

  近年来,教育部制定出台了一些有关定向招生的政策,部分高校根据相关规定招收录取了一定数量的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学生(以下简称“定向生、委培生”),对统筹兼顾教育公平、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和国家战略需要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各高校要认真贯彻国家定向招生政策的精神,在做好相关招生工作的同时,高度重视定向生、委培生的就业工作,按照“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原则,做好定向生、委培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大力引导毕业生积极履行定向协议或委培协议,到定向单位、委培单位就业。

  同时,对因故提出解除相关协议的学生,相关高校要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协议条款严格把关,如确有特殊情况,须由原定向委培单位同意后,经校党政班子集体研究,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市教委备案(格式见附表),并做好后续就业服务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定向生、委培生解除定向委培协议备案表

  2.教育部等相关部门出台的定向招生和就业政策目录(部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8月13日

  附件1

定向生、委培生解除定向委培协议备案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生源地  
毕业院校   专业名称   学历  
手机   固定电话  
身份证号码                                    
招生录取时享受的优惠政策 (请填写相关文件名称及文号,简述享受的优惠政策条款)
不履行定向委培协议原因及情况说明  
原定向委培单位意见 单位名称   所在地区  
(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
新接收录用单位意见 单位名称   所在地区  
(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
学校意见 校领导签字:(学校盖章)日期:年月日
市教委意见 材料真实齐全,程序合规。分管领导签字:
处室负责人   经办人  
编号   日期  
                                                                           

  注:本表一式三份;随表提供:1.定向委培协议书;2.定向委培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解除定向委培协议的证明材料;3.其他用人单位同意接收录用相关毕业生的证明材料;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2

教育部等相关部门出台的定向招生和就业政策目录(部分)

  1.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教学〔2012〕2号)

  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口支援高校申请定向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单独招生指标办法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0〕4号)

  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教民厅〔2008〕10号)

  4.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05〕11号)

  5.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工作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学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民〔2005〕7号)

  6.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3号)

  7.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

  注:以上政策条目供各高校参考,具体文本内容可在教育部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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