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测及商贸流通业
统计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测及商流通业统计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商市运函〔2016〕25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内贸统计监测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检查整改 根据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江西省商贸流通业统计资金实施方案〉通知》(赣商务流通函〔2014〕231号)、《关于印发〈2014年江西省商贸流通业统计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商务流通字〔2015〕118号)、《关于印发2013年江西省城乡市场监测体系建设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务运行字〔2014〕248号)和《关于印发2014年江西省城乡市场监测体系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商务运字〔2015〕96号)等规定,对本地区2013-2014年内贸统计监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根据《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江西省内贸流通统计监测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务运行字〔2015〕271号)等规定,对2015年内贸统计监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资金使用方向是否超出规定范围,如是否存在向商务部门工作人员发放节假日加班补贴、通讯设备及补助、奖金等,向聘用、借调人员发放工资、补贴等,用于办公设备购置、车辆运行维护、差旅费、招待费等日常行政开支,用于非内贸统计监测业务工作等情况;二是使用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是否存在未执行政府采购规定、合同签订不规范、资金支出依据不足等情况;三是资金执行进度是否符合要求,如是否存在资金长期闲置、使用进度较慢等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立即予以整改,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请于3月1日前完成自查并提出整改方案报省厅市场运行处;4月1日前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省厅市场运行处。 二、做好绩效评价 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等规定,对本地区2013-2014年内贸统计监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一是资金使用情况,含资金规模、支出方向、支出标准、地方配套情况等;二是监督管理情况,包括规章制度、监管措施等;三是工作主要成效,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民生效益,在服务党委、政府决策和社和生产生活中发挥的作用,四是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对内贸统计监测工作的支持作用;五是资金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有关建议。请于3月18日前完成绩效评价,并将绩效报告报省厅市场运行处。 三、完善资金管理 结合本地区实际,就2016年及今后一个时期内贸统计监测资金使用提出意见建议,主要包括资金支持方向、支持理由、支持规模、测算依据、支持方式、支持标准、分配方法等,并请重点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资金、开展项目建设进行调研,研提操作性强的意见建议。请于2月23日前将相关意见建议反馈省厅市场运行处。 联 系 人:市场运行处 饶志将 联系电话:0791-86246683 传 真:0791-86246682 电子邮箱:1183067573@qq.com 江西省商务厅办公室 2016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