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日落复审案件的到期公告时间
欧盟反倾销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反倾销措施到期公告应于反倾销措施5年适用期最后一年的一个适当时间对外公布。此类公告刊登在欧盟官方公报(Official Journal)的C系列文件中。因为欧盟日落复审申请不能迟于上述5年期终止日3个月前提出,那么日落复审到期公告发布的时间要比日落复审申请提出的时间要早得多。目前,欧委会的实践是在上述5年期终止日6个月前发布日落复审案件到期公告。
因为欧盟有15个成员国,成员国的语言又不同,而欧盟产业通常分布在不同的成员国。提前6个月公告可以给成员国和欧盟产业足够的时间了解信息,搜集证据,考虑决定是否确实要提出日落复审申请,以及进行提交申请前的其它准备工作。
反倾销日落复审的申请
1.申请人资格的要求
根据欧盟反倾销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认为自己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损害或损害威胁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协会,都可以代表欧盟产业,以书面形式提出反倾销复审申请。
通常由欧盟贸易协会代表它的一个或几个成员提出反倾销立案申请。这种贸易协会可能会仅仅为提交反倾销立案申请的目的而成立。如果有关欧盟产业分散在欧盟各个地方,那么利用这种贸易协会来提出立案申请就显得非常方便。在这种情况下,它可能是惟一能提前发现立案申请是否由整个欧盟产业或其主要部分支持的有效方式。确实,欧盟贸易协会在提出反倾销立案申请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欧委会有时甚至希望某些工业部门的反倾销案件是由欧盟贸易协会提起的。
然而,反倾销立案申请也可由国内生产商协会或由个别生产商提出(有时个别生产商通过贸易协会提出),只要它们满足占欧盟生产商主要部分的标准。但这并不预示着欧委会会将调查仅限于这些申诉人。在给申诉人的调查问卷中欧委会会要求没有代表整个欧盟产业的申诉人提供欧盟产业其他生产商的名称和地址。
有时反倾销立案申请会由一些生产商提出并得到另一些生产商支持。
2.提交申请的方式
立案申请可以提交给欧委会,也可以提交给欧盟成员国,成员国必须将它转交给欧委会。后一种方法被认为不值得推荐给申诉人,因为它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并增加出现纰漏的风险。
通过挂号信将日落复审立案申请送达欧委会或欧委会签发收据的第一个工作日为申请提交的日期。
在没有申请时,如成员国拥有足够的倾销以及由此而导致对欧盟产业损害的证据,成员国应立即将此证据送交欧委会。
3.对提出日落复审申请的时间要求
日落复审申请必须不迟于反倾销措施5年期终止日3个月前递交给欧委会。而日落复审的到期公告时间为反倾销措施5年期终止日6个月前的某一时间。因此,实际上提出日落复审申请的时间通常为反倾销措施5年期终止日前6个月至3个月之间的某一时间。
提前3个月提交立案申请的时间限制是为了让欧委会有足够的时间提供法律咨询,撮合、平衡各成员国的利益,审查立案申请并决定是否立案。
4.发起日落复审的方式
在欧盟的反倾销实践中通常应有关欧盟生产商的申请而发起日落复审,但日落复审也可以由欧委会自动发起。
(1)应欧盟生产商的要求发起日落复审。
要求进行日落复审的申请只有在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被调查机关接受:
1)应有符合欧盟反倾销法第11条第(2)款第2段所规定的事实的支持,即有充分证据证明“反倾销措施的终止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证明这种可能性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A.倾销和损害正在继续;
B.损害的消除是部分或仅仅由于反倾销措施的存在;
C.出口商和其它的市场方面的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终止后,有存在进一步损害性倾销的可能性。
2)申请应得到欧盟产业的支持。欧盟产业要根据提出申请时和复审期间的情况进行界定,这和原始调查期间界定的欧盟产业可能会有所不同,因为有的代表欧盟产业的企业可能在原反倾销措施实施的5年期内已经破产。
3)按照欧盟反倾销法第11条第(5)款的规定,反倾销申请也必须符合第5条第(1)、(2)款有关立案的程序性规定。
申请人资格:
第5条第(1)款的规定:除了第(6)款的规定(即没有收到代表欧盟产业的书面立案申请,只要有足够的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证据,在特殊情况下,调查机关也可以主动立案调查),对一项确定宣称的倾销存在、程度和结果的调查应当在收到任何自然人、法人或任何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团(协会)代表欧盟产业提出的书面申请后,方能立案。
申请的提交:
申请可以提交给欧委会,或某一成员国(成员国应将其提交给委员会)。欧委会应将其收到的任何申请的一份附件寄给成员国。在通过挂号信送达欧委会或欧委会签发收据的第一个工作日,申请书即被视为已经提交。
在没有申请时,如成员国拥有足够的倾销以及由此导致对欧共体产业损害的证据,成员国应立即将此证据送交欧委会。
第5条第(2)款的规定为:根据第(1)款规定提交的申请应包括倾销、损害以及宣称的倾销进口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证据。申请应包含申诉人的如下信息:
申诉人的身份和由申诉人提供的欧盟相似产品生产的数量和价值的描述。当代表欧盟产业提出书面申请时,在申请中要以清单列出所有已知相似产品的欧盟生产商,确定它所代表的欧盟产业(或相似产品生产商协会),并描述这些欧盟生产商生产的相似产品的数量和价值。
全面描述所宣称的倾销产品、有关原产国或出口国国名。
每个已知的出口商或外国生产商的身份以及已知的进口倾销产品的进口商清单。
提供有关产品的原产国或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方面的信息(或者,如果合适的话,该产品自原产国或出口国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方面的信息或该产品的结构价格),以及出口价格或如果合适的话提供该产品第一次转售给欧盟独立购买人的价格。
宣称的倾销进口数量的变化、这些进口对欧盟市场相似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后来对欧盟产业的影响方面的信息(正如有关对欧盟产业的状况有影响的因素和指数所证实的情况一样)。
4)申请和相关的证据应不迟于反倾销措施5年期终止日3个月前递交给欧委会。
(2)欧委会自动发起的反倾销日落复审
欧盟在乌拉圭回合协议以前的反倾销法要求利害关系方在日落复审立案前,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日落复审申请有正当的理由,而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以后,欧盟修改了反倾销法,允许欧委会主动发起日落复审或在收到代表欧盟生产商提出的符合要求的日落复审案件立案时更具主动性。
日落复审虽然可以由欧委会主动发起,但到目前为止欧委会还没有这么实际操作过。根据反倾销法第11条第(5)、(6)款和第5条的规定,主动发起日落复审的程序基本上与主动发起新的反倾销调查的程序相同。欧委会主动发起日落复审的条件为: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终止反倾销措施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即便没有收到代表欧盟产业提出的日落复审申请,欧委会也可主动发起日落复审。
如果成员方有充分的证据表明终止反倾销措施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那么它应当立即将这种证据提交给欧委会。
5、欧盟日落复审申请应涵盖申请人可合理获得的如下信息:
1)申诉人的身份,对欧盟相似产品生产数量和价值的描述。
如果代表欧盟产业提出书面申请,申诉人要通过一份清单,列出所有已知的相似产品欧盟生产商,以确定欧盟产业,尽可能地描述这些生产商所占有的欧盟相似产品的产量和产值。
2)全面描述所宣称的倾销产品,有关原产国或出口国的名称,每个已知的出口商或外国生产者的名称、以及有关产品进出口的清单。
3)有关产品在原产国或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的价格信息(或如果合适的话,提供有关产品自原产国或出口国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方面的信息,或有关产品结构价格方面的信息),有关出口价格的信息,或者如果合适的话,提供有关产品第一次转售给欧盟独立购买人的信息。
4)正如第3条(3)款和第3条(5)款所列的,对欧盟产业状况有影响的有关因素和指数所证明的倾销产品进口数量变化情况,倾销进口对欧盟市场相似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后来对欧盟产业的影响等方面的信息。
5)反倾销措施的终止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6、申请的保密性
在正式决定立案以前,欧委会在披露反倾销立案申请的详细内容方面是非常谨慎的。只要调查程序没有正式发起,欧委会不会承认存在反倾销立案申请。这是因为决定倾销是否存在的调查期通常定为立案日之前6个月或12个月。欧委会认为,如果外国出口商提前知道调查机关正在考虑立案,那么他们就会改变价格策略,这会影响立案后倾销幅度的计算结果。
7、立案申请的非保密文本
欧委会要求提出立案申请的欧盟产业提交申请的保密文本和非保密文。非保密文本也包括在申请文件中,但只有当立案公告在欧委会C系列的官方公报上正式公布后,其他利害关系方才能获得这类非保密文本。这与美国的法律实践不同。美国的法律文件是自提交申请之日起,有关利害关系方就可以获得申请的非保密文本。
申请的非保密文本通常含有关于倾销幅度计算所需的相对详细的信息和/或取消反倾销措施后倾销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方面的信息,以及欧盟产业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继续遭受损害的信息和/或反倾销措施取消后损害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方面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