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年度报告和名录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19    浏览次数:7

工商个字〔2016〕41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关于全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年度报告和名录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市工商(工商质监)局、农委,省直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农委:

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农场认定和名录建设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16﹞6号)精神,现就推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年报信息公示和家庭农场名录建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年报工作进度

自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全国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以来,年度报告及其公示结果,被广泛应用作为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授予荣誉称号等评定、认定工作的重要条件。2015年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首次对进入经营异常名录、运行不规范、处于“休眠”“空壳”状态的1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2户家庭农场,取消了省级示范资格。

2015年度报告时间为1月1日至6月30日。统计显示,截止到3月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率仅为28.24%。各级工商(市场监管)、农业部门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宣传指导,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年报工作的落实,确保规范运行的农业 新型经营主体都能按期如实完成,不断提高资信能力。二要加强年报结果运用,年报结果是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示范评定的必要条件,纳入评定选项(附件1)。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按规定程序审核报批,取消示范资格。

二、做好家庭农场名录建设工作

农业部将在今年建立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统一部署对2015年底前已在农业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进行信息采集工作。由于我省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工作起步较早,且直接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因此,各地农业部门与工商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具体信息采集程序:一是请各县(市、区)工商部门向同级农业部门提供2015年底前已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信息,由各县(市、区)农业部门按照农业部家庭农场名录报表(附件2、Excel表格式)要求填写并确保信息完整、准确,然后上报市级农业部门审核;二是由各市农业部门(农经统计机构)于4月25日前将各县(市、区)报表导入金农工程农经统计系统。

三、几点要求

一要强化沟通与协调。年报公示制度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构建以信息公示为基础、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系的基础和保障。各级工商和农业部门要加强沟通与联系,密切协作,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年度报告工作抓紧抓实,制订方案,倒排工期,有序推进,优质高效,按期完成。

二要强化信息交流与共享。各级工商部门要向同级农业部门交换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年报信息和基础登记数据,共同分析变化趋势及存在的问题,研究推进措施。农业部门要将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中的工商联络员培训,纳入职业农民培训计划中,让联络员熟练掌握企业信息公示和年报公示相关业务知识。并要将年报结果的运用及时通报同级工商部门,共同促进年报信息的互通共享。

三要强化督查与指导。2016年年报工作时限已经过半,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率不足30%,年报任务很重。各级工商、农业部门要采取专题调研、交流研讨等形式,了解年报进度,知晓困难节点,指导农民顺利开展年报工作。同时要加强年报督促检查力度,加快推进年报工作,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服务主体全部按期完成年报。

省工商局联系人:吴瑞卿,电话:0551—64675181

省农委  联系人:吕健魁,电话:0551—62666823

信息填写联系人:朱春华,电话:0551—62651978

附件1. 证明样本

附件2. 农业部家庭农场名录报表样本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6年4月14日

关于全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年度报告和名录建设工作的通知.doc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