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简化境外企业和机构审批手续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23    浏览次数:1

  各设区市外经贸局:

  根据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审批权限改革试点的批复”(商合函[2003]97号),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我厅对境外投资审批权限作以下改革:

  一、福建企业到非热点国家设立进出口贸易、工程承包、运输、旅游、研发、咨询类的境外企业或境外机构(代表处、办事处等),由省外经贸厅负责审批。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编号,由省外经贸厅代发。

  二、福建企业到境外设立劳务合作类境外企业或机构,到美国、日本、新加坡、朝鲜、巴基斯坦、以色列、伊拉克七个热点国家、港澳地区和未建交国家(地区)设立境外企业或境外机构,仍报商务部审批。

  三、减少申报材料

  设立境外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报告,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境外企业合同章程,投资主体营业执照。

  设立境外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报告,境外机构工作条例及主要负责人简历,主办单位营业执照。

  我厅收到以上材料后,需征得国家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同意意见后审批或转报商务部审批。

  凡经我厅审批的境外企业,我厅将每季度向商务部填报“备案表”和书面小结,并领取批准证书颁发给境外企业投资主体。

  以上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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