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各市中心支局,福州各县(市、区)支局: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现就完善我省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境外投资项目或境内投资主体不是公司法人而属于其他各种形式的经济组织或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带料出口加工、全部以实物投资的项目,根据《福建省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第九条,可以不受投资比例的限制。各分、支局应严格控制高额负债的境内投资者的境外投资项目,防止资本外逃和造成境内债权人损失。
二、 根据省外经贸厅和省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2003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闽外经贸合字[2003]12号)要求,凡未经批准或登记的境外投资项目,境内投资者必须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补办审批、登记手续。各分、支局应根据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件予以办理外汇登记并免于处罚。
三、 根据目前海关对境外投资的实物出口监管方式列“一般贸易”,要求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实际情况,各分、支局出口收汇核销部门应根据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办理实物投资出口不收汇核销手续。
四、 考虑到厦门市境外投资的实际情况及有关部门的意见,省分局决定在试点期间授权厦门市分局对辖内境外投资项目的外汇资金来源进行审查,办理相关手续。凡境内投资者出资10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厦门市分局可对其进行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并逐笔报省分局备案;超过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的,须上报省分局转报总局审批。厦门市分局应依据《福建省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制定相应的内部操作规程,及时向省分局报送《试点地区境外投资基本情况汇总表》及《试点地区境外投资明细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文件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