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通告

发布日期:2011-05-23    浏览次数:4

  各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口收汇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汇发[2001]182号)文件精神,为支持企业扩大出口,确保“电子口岸执法系统”出口收汇核销系统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避免企业串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情况发生,从即日起,各出口企业在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时应当场在每张核销单上的“出口单位”栏和“单位代码”栏内加盖或填写企业名称及代码(九位国际代码);出口企业在网上完成核销单的口岸备案后,应当立即在核销单存根联的“备注”栏中醒目地注明备案口岸的名称,避免海关用错核销单,造成口岸海关无法核查核销单电子底帐,影响货物报关出口。

  二、由于目前出口企业因“电子口岸执法系统”的安装、网络不稳定或操作故障等问题无法进行网上申领核销单、口岸备案等操作,因此,我分局设置了一台上网专用机仅供企业办理申领核销单、口岸备案、交单和查询使用,请各出口企业在使用该机时遵守规定,不在机上操作除电子口岸系统外的事情,并抓紧时间完成。

  三、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报关时必须按照实际的成交价格如实向海关申报成交方式(如FOB、CIF等),并按成交方式分别申报成交单价、数量、总价、运费、保费等,同时正确填写在核销单的相应栏上,以保证报关数据的准确性。外汇局根据企业出口报关时申报的成交总价(经核查系统核查为真实的报关单上申报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合同、发票及有关商业单证,并参考经海关审定的成交总价办理收汇核销手续。如出现因企业申报错误产生核销差额,影响企业核销、退税等问题,责任由企业自负。

  四、如遇报关单电子数据不能从网络下载时,出口企业可凭纸质报关单按以往做法到外汇局办理手工交单手续,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供的单证无误后,在本地核销系统中直接录入报关单数据,同时办理核销手续,保证企业按时申报退税。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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