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4年养殖环节畜产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04    浏览次数:2

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海口农业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经管局,厅属有关单位:

  目前我省畜禽养殖过程中投入品尤其是药品、添加剂使用不规范等事件时有发生,人药兽用现象没有根本杜绝,为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农业部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4】8号)精神,2014年我省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养殖环节畜产品安全的专项整治行动。现将《2014年养殖环节畜产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农业厅

  2014年4月15日

  2014年养殖环节畜产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目前我省畜禽养殖过程中投入品尤其是药品使用不规范等问题时有发生,为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农业部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4】8号)精神,2014年我厅将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开展养殖环节畜产品安全专项整治,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为主题,围绕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在畜产品养殖环节非法使用投入品尤其是药品等危害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促使养殖企业依法饲养,诚实守信,确保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符合法定要求的畜产品,维护消费者权益。

  二、整治任务

  (一)整治范围

  对全省范围内畜产品养殖场(户)实施拉网式排查,不留监管盲区,不留隐患死角。

  (二)整治重点

  1、检查养殖场(户)料药库房,依法清缴违禁药品(如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氯霉素、已烯雌酚、呋喃唑酮等)、人用药品,假劣兽药(含兽用生物制品及抗菌药)、违规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

  2、对养殖场(户)育肥期生猪尿、动物饮用水、自配料等实施“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检测,饲料原料重点监督监测黄曲霉毒素等。

  3、检查养殖场(户)养殖档案,督促建立健全饲料兽药使用记录台帐,进一步完善溯源机制,规范养殖环节安全用料用药。

  4、严格监督及重点打击人为非法添加,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限用兽药、抗菌药、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动物休药期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主要措施

  1、各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教育指导辖区内养殖场(户)严格按照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进行规范饲养,坚决杜绝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添加农业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76号公告所列的药物品种,建立健全真实、可信的兽药购进、使用等相关记录;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不滥用兽药抗菌素药物,不使用人用药品,不使用违禁药物,严格执行兽药停药期的规定,以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2、各市县要与规模养殖场(户)签订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承诺书,督促养殖场(户)在饲养过程中积极配合畜牧管理部门开展的药物残留检测工作,不销售含有违禁药品或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自觉接受畜牧管理等部门作出的整改意见或处理处罚决定,因饲养的动物及其产品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各市县要加强对养殖投入品尤其是兽用抗菌药的监管。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养殖场(户)进行抽样检测,对违规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违禁药物、违规使用原料药、人用药、超剂量超范围用药和不按规定执行休药期等行为进行查处,以确保动物食品的安全。

  4、各市县要加大对兽用处方药的执行监管力度,加大督查指导和巡查工作力度,严格施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和《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严厉打击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整治和规范兽药市场

  三、任务分工

  省农业厅饲料兽药管理处负责全省畜产品养殖环节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负责行动的总体安排、日常管理和检查考核;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配合厅饲料兽药管理处工作;各市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的行动实施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4月)

  制定下发全省畜产品养殖环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通知,对全省工作进行部署,明确工作重点、活动分工,完成整治工作的准备、动员和组织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4月28日-5月28日)

  1、自查自纠。根据本方案和各市县具体方案的有关要求,组织辖区内养殖场(户)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造成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严厉查处。

  2、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养殖场(户)按方案要求逐一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检查阶段。省农业厅饲料兽药管理处根据各市县专项整治工作进度情况,以抽查的形式开展检查。

  (三)总结上报阶段(2014年5月下旬)

  各市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及时总结和推广专项整治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典型,将本市县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报省农业厅饲料兽药管理处。

  五、工作要求

  (一)各养殖场(户)要高度重视整治行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饲养,严格按照畜产品养殖环节投入品尤其是药品使用规范,针对自身情况加强自查自检工作。

  (二)各市县畜牧兽医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制定本市县实施方案,严格执法,狠抓落实,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三)各市县畜牧兽医局及时将本市县实施方案、工作进展情况、查处的典型案件以及经验做法报省农业厅饲料兽药管理处,并于2014年5月30日前,将整治行动总结报省农业厅饲料兽药管理处。

  (四)强化信息报送。根据农业部《农业部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工作部署,各市县畜牧兽医局要建立固定的整治信息报送机制(表格见附件)。常规信息(附表1)实行季报制度,2014年4、7、10月和2015年1月10日前报送前一阶段整治的统计信息;案件信息(附表2)实行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报送案件查处信息,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各市县畜牧兽医局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责任落实到人,请于4月25日前确定一名同志作为信息联络员,并将其个人信息情况(见附表3)报送厅饲料兽药管理处。

  饲料兽药处联系人:曹向红;电话及传真:65350395;电子邮箱:nytslsy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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