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印发《江西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工信委(局): 为加快我省工业设计发展,鼓励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建设,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我委决定开展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现将《江西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西省工信委 2016年3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 江西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信委)认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成果突出、设计水平领先的工业企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机构)和工业设计基地。 第四条 省工信委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设区市、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委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省工信委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企业具有较强的实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二)重视工业设计工作,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三)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培训专业人员能力。 (四)工业设计中心拥有专业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人才队伍,从事工业设计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70%。 (五)工业设计在产品创新、品牌塑造、成果转化等方面成效显著,工业设计水平在我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近两年内获得10项以上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并应用于主营产品的生产制造。 (六)企业两年内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较好的信誉,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二)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设计领军人物,以及专业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人才队伍。工业设计从业人员2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70%。 (四)工业设计业绩突出,经营稳定,服务制造企业5家以上。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万元。 (五)创新能力较强,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已获得10项以上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或已获得5项省级以上工业设计相关奖项。 (六)企业两年内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 工业设计基地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为地区经济和相关制造企业提供设计服务平台。 (二)具有相应的服务场地和服务设施,有工业设计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组织能力,能够为企业的工业设计需求对接提供良好服务。 (三)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四)集聚工业设计企业和企业设计中心10家以上,基地内专职从事工业设计人员50人以上。 (五)工业设计基地内工业设计企业和企业设计中心近两年内获得授权设计类专利(含版权)20项以上,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六)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单位须通过所在地工信管理部门向设区市工信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见附件1、2、3); (二)近两年申报单位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营业执照、工业设计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 (四)工业设计成果获得发明专利、版权及其他著作权等复印件; (五)主要工业设计成果产业化证明材料; (六)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设区市工信委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省工信委。省直管试点县(市)可按上述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工信委。 第十一条 省工信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省工信委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二条 经省工信委批准,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授予“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对公示无异议的工业设计基地,授予“省级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称号。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在省工信委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四条 省工信委对已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有关材料,并通过所在设区市工信部门的初步复核。省工信委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后,以正式文件公布复核结果。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 因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级认定。因第十四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三年内不得申请省级认定。 第十七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设区市工信委报省工信委。 第十八条 省工信委对调整和撤销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以文件形式公布。 第十九条 对通过省级工业设计认定的,省工信委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一定的政策扶持,并从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享受有关创新平台建设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设区市工信委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并对工业设计中心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