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农科)局(农委)、农经总站(中心)、有关龙头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有关“完善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的要求,根据《海南省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琼农字〔2014〕29号)的规定,开展2012年认定或监测期满二年的省级农业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
2012年认定的省级农业龙头企业26家、监测合格的省级农业龙头企业67家,共93家。
二、监测程序和材料
(一)龙头企业
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向所在市、县(自治县)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监测申请,同时报送以下纸质材料:
1、填写《海南省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2、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2000字左右),主要内容为企业组织形式、经营产品、企业规模等基本情况;企业被认定为省农业龙头企业后经济效益、发展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农户的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和农民情况;公司发展前景等。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材料还必须以电子版形式发至联系人的邮箱。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由省农业厅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原件(如提供复印件,须重新盖会计师事务所章)。
5、开户行出具的2012年以来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信用等级证明。
6、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地税务部门和国税部门出具的企业2012年至2013年纳税情况说明,如无法出具证明,则应具体说明有关情况。
7、市县农业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要写明具体的带动方式、利益机制和分别带动农户的数量。
8、农业质检部门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近2年内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9、畜禽养殖和农产品加工企业须提供的排污许可证或环评报告。
10、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或权属证书复印件。
11、企业取得的各种证书复印件,可根据情况据实提供:
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复印件;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科技成果等其他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
12、需变更企业名称的企业,要提出更名申请报告,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工商部门申请变更名称的材料复印件,企业资产变动情况说明。
前9项为必备材料,后3项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凡是复印、复制的材料均需盖企业公章,以确认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二)市县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企业所报材料内容真实、格式规范的基础上,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严格审核合格后正式行文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三、有关要求及事项
1、高度重视。各市县农业(农林、农科)局、农委要高度重视省级农业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测工作,严格审查被监测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被监测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经查实有舞弊行为,将列为监测不合格,取消龙头企业资格。
2、实行属地管理。被监测企业在市县注册的,由所在市县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监测审查;在省工商部门注册的公司,需由企业生产基地、工厂所在的市县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监测审查;如果在多个市县有基地、工厂的企业,可由主要基地、工厂所在地的农业组织监测审查(在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监测工作按附件名单括号中注明的市县负责)。
3、本通知发布在海南农业信息网上,有关表格可从网上下截。
4、按时报告。监测材料一式2份,必须于2014年5月20日前报送省农业厅农村经营管理处。逾期不报的将视为放弃,取消省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联系人:李儒才,联系电话:65338100,电子邮箱:OOKK65362961@163.com。
附件:1.需要监测的龙头企业名单
2.海南省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海南省农业厅
201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