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稳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强化水污染源头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实施“河长制”,严格各地各部门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成全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而奋斗。
二、主要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稳中向好,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五河”流域及鄱阳湖水生态环境状况稳步改善。到203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水生态系统功能持续改善,全省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具体指标。
国家对我省的考核要求:到2020年,我省珠江、长江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分别达到100.00%和84.90%以上,完成国家规定的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Ⅲ类,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且极差比例控制在12.80%左右。
结合我省实际,在国家考核的75个地表水监测断面基础上,增加33个断面作为省级考核断面,到2020年,全省108个考核断面综合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0.74%。全省分流域、各设区市水质目标见附件1、附件2。全省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部纳入省级考核,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5%。各设区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目标详见附件3。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及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考核要求与国家一致。
全省地表水考核断面、饮用水水源地考核清单、地下水考核清单见附件6、附件7、附件8。
三、主要任务
我省水污染防治的主要任务是,对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农村面源污染、船舶污染等进行全方位控制;围绕重点地区、重点行业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空间布局,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促进绿色崛起;从源头节水减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加强工业、农业、城镇节水,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全力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强化河湖水生态安全保护,整治城市黑臭水体,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各项防治任务的具体工作措施、目标、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详见附件4。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应切实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我省水污染防治重点应抓好以下工作:
(一)保障饮用水安全。
1.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整治。
实施分区分类管理和污染控制,推动设区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重点推进大坳水库、陡水水库、赣抚平原干渠饮用水(备用)水源地规范化整治。对存在环境风险的饮用水水源地,制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源治理等措施在内的综合方案,确保水质达标。依法严格执行排污口关停、垃圾清理、水产与畜禽养殖控制等各项环境管理措施。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保水源地及其上游流入保护区水质达到功能要求。2017年底前,完成所有设区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整治。
2.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整治。
加快推进农村饮用水源环境监管及综合整治,按要求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确定地理界线,设置保护标志,清理保护区内排污口,实行严格环境保护,实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水零排放。自2016年起,分期分批调查评估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对日供水1000吨(含)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应于2016年底前完成保护区划定工作;对日供水1000吨以下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应于2018年底前完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对新(改、扩)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要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提升供水工程水质检测设施装备水平和检测能力,满足农村饮水工程的常规水质检测需求。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的水源及水厂水质监测和检测,重点落实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水质检测责任。
3.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管。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各设区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各县(市、区)自2018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每年至少1次。
4.加快推进水源地应急体系建设。
推进设区城市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加强对区域可用水源的筛查和保护,建设城市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加快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与应急能力建设,推进水质自动在线监测站建设。开展水源地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切实提高水源地环境风险的预警和响应能力。2020年底前,各设区市应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具备完善的饮用水源地环境应急机制和能力。
(二)保护鄱阳湖“一湖清水”。
1.深入开展鄱阳湖综合整治。
贯彻落实《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9〕11号),继续实施鄱阳湖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对鄱阳湖最大洪水位(湖口站吴淞高程22.48米)岸线周边3公里及湖区的企业、作坊、养殖场等进行环境综合整治,严禁在水库、湖泊等天然水域进行施肥养殖。加大联合执法力度,重点依法打击湖区及滨湖区存在的偷排行为、危废异地非法倾倒行为、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的非法排污行为。规范长江及鄱阳湖采砂活动,明确砂石禁采期和禁采区,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2.推进周边区域环境污染治理。
推进蓄滞洪区生态农业发展,逐步减少农药化肥的施用。利用灌区、农田灌溉退水渠的生态拦截和净化工程技术,减少农田退水的氮磷流失,建设蓄滞洪区生态拦截净化工程技术示范。强化周边工业园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并达标排放,推进环鄱阳湖港口码头污染防治体系建设。推进鄱阳湖周边村镇、工业集聚区、港口码头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村镇污水生态处理及湖区村庄环境连片治理。2017年底前完成莲湖乡、康山乡等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8年底前完成区域环境连片治理村庄数不少于200个。
3.加强陆域水污染排放的监管。
深入贯彻实施《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6/852-2015)》,推进鄱阳湖周边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加大陆域特别是昌九区域陆域水污染防治和减排,推进区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重点实施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提标改造、工业园区污染集中处理、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配套管网、面源污染防治等项目,推动主要河流断面水质不断改善,切实削减入湖污染负荷。
(三)维护流域良好水体水质。
1.推进实施“河长制”。
在全省水域全面实施河长制,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全面推进河湖整治和管理。建立完善县(市、区)级以上三级“河长制”组织体系,2016年完成县以上试点,2017年在全境河流实施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制”,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
2.强化江河源头区水生态环境保护。
加强全省流域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力度,推进全省流域生态补偿,有效促进源头区域水污染防治。按要求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禁止江河源头区发展规模化畜禽养殖,禁止向“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保护区超标排放污水。进一步加大江河源头区生态保护的投入,大力推动东江源、仙女湖、柘林湖等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
3.实施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
对江河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调查和评估,制定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列入《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柘林湖、仙女湖、陡水湖等13个湖泊以及其他有保护价值的湖库(特别是具有饮用水功能的湖库)应于2018年底前编制完成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并组织开展生态安全调查评估,推动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实施。
4.加强河湖水生态监测、保护和生态恢复。
开展湿地调查与普查,建立湿地动态监测体系和基础数据平台,提升湿地管理水平。强化湿地环境管理,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限期予以恢复。加强鄱阳湖、“五河”干流水生态保护,实施湿地恢复和保护工程,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建立湿地自然恢复区。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鄱阳湖流域天然湿地保护与修复,巩固退耕还林、还湿力度。推进赣江流域水生态功能分区试点工作。
(四)整治不达标水体水质。
加大孔目江江口断面、南河河口断面、新联断面、肖江江口断面、三洪村断面、龙南龙头滩电站断面、桐车湾断面、鄱阳湖南昌湖区、鄱阳湖九江湖区等9个不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力度,推进区域村镇生活污水、农田面源污染、养殖业污染及矿山废水污染治理,实施流域综合整治、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饮用水水源地综合整治、河道清理、污水管网改造完善等项目,切实改善断面水体水质。2016年底前,孔目江江口断面达到III类水质目标。2017年底前,南河河口断面达到III类水质目标。2018年底前,新联断面、肖江江口断面水质达到III类水质目标。2019年底前,三洪村断面、龙南龙头滩电站断面水质达到III类水质目标。2020年底前,鄱阳湖南昌湖区断面、鄱阳湖九江湖区断面、桐车湾断面达到III类水质目标考核要求。
四、保障措施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从科技、市场机制、环境执法、管理、责任落实、社会监督等多方入手,全面保障我省水污染防治计划实施。重点包括以下措施:注重推广示范技术,强化整合科技资源攻关研发前瞻技术,强化水处理技术、水环境监管装备研发;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加快水价改革,健全收费制度,促进多元融资,建立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绿色信贷、跨界水环境补偿等激励机制;严格环境监管,完善相关法规,健全标准体系,加强监管能力,严格执法;强化水环境质量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理清政府、企业责任,落实“一岗双责”,实施逐级考核;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各项保障措施的主要任务、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见附件5。
各市(县、区)政府是本工作方案的实施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分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
五、考核问责
省政府对各设区市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采用年度考核法。考核指标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具体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另行印发。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对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将约谈相关设区市政府或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区域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实施终身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