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接受中央主流媒体采访

发布日期:2016-03-31    浏览次数:1

  为加快沿边开放步伐,发挥沿边重点地区对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撑作用,打造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日前,国务院正式印发了《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72号,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接受中央主流媒体采访。具体如下:

  问:《意见》出台的目的和背景是什么? 

  答:回顾我国改革开放37年和西部大开发15年的不平凡历程,其中最重要的成功经验,就是要把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作为加快发展的活力之源、动力之本。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开放首先从东部沿海开始,继而实施沿江、沿边开放,逐步形成了陆海统筹的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

  从客观情况看,沿边开放仍落后于沿海开放。自1992年国家实施沿边开放战略、设立14个边境经济合作区以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西部地区开放程度不断扩大,开放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由于受到位置偏远、基础条件差、历史欠账多、周边环境影响大等多方面因素制约,沿边重点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与东部沿海地区甚至很多内陆地区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西部的开放水平落后于东部,沿边的开放水平落后于沿海。我国进出口总额沿海地区占比超过80%,近20年来,沿海地区对外贸易年均增速超过20%,几乎是沿边的2倍,我国对外开放总体上呈现出“东强西弱、海强边弱”的状况。人才匮乏、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特色优势产业体系尚未形成、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不高、对外贸易总体规模偏小等突出问题,影响了沿边重点地区辐射带动作用的发挥。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和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的逐步形成,沿边地区正由开放的末梢变为开放的前沿。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完善东西共济、海陆并举的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必须补上沿边开放这块短板。加快沿边地区开发开放,不仅是全方位对外开放的要求,而且对于保障国家安全、深化次区域合作、促进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沿边重点地区是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先手棋和重要支点。我国陆地边境从广西北部湾至辽宁鸭绿江口,长达2.28万公里,分布着9省(区)的136个边境县(旗、市、市辖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58个边境团场,与周边14个国家和地区接壤,面积212万平方公里,人口约2354万,开放潜力很大。沿边重点地区是我国深化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合作的重要平台,是体现我国与邻为善、与邻为伴、睦邻安邻富邻的重要窗口,是古老丝绸之路沿线的重要区域。加快沿边开放步伐,推进沿边重点地区与周边国家深化合作是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东西共济、海陆并举的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的内在要求。沿边重点地区与周边国家长期友好往来,有着良好的合作基础和巨大的合作潜力,正在成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先手棋和排头兵。

  另一方面,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为加快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步伐提供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发展机遇。共建“一带一路”是习近平主席向沿线国家提出的重大倡议,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对外开放和对外合作的总的纲领,旨在促进经济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和市场深度融合,推动沿线各国实现经济政策协调,开展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区域合作,共同打造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区域经济合作架构。一年多来,中央政府与有关部门积极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加强与沿线国家的沟通磋商,促进与沿线国家的务实合作,制定颁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筹建,发起设立丝路基金,切实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取得实效。这些都为沿边重点地区发挥独特的区位优势、人文优势和良好的对外合作基础,加快开放合作发展步伐提供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发展机遇。

  问:《意见》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意见》主要针对沿边重点地区提出了若干政策措施。沿边重点地区主要包括以下四类区域:

  一是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为提升沿边地区开放水平,2010年6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提出积极建设广西东兴、云南瑞丽、内蒙古满洲里等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2013年12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沿边地区开发开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50号),对试验区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研究设立广西凭祥、云南勐腊(磨憨)、内蒙古二连浩特、黑龙江绥芬河(东宁)、吉林延吉(长白)、辽宁丹东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目前,国家共批准设立了广西东兴、云南瑞丽、云南勐腊(磨憨)、内蒙古满洲里、内蒙古二连浩特等5个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

  二是沿边国家级口岸。共72个,其中铁路口岸11个,包括广西凭祥、云南河口、新疆霍尔果斯、内蒙古二连浩特等;公路口岸61个,包括广西东兴、云南天保、西藏樟木、新疆红其拉甫等。

  三是边境城市。我国陆地边界共有28个边境城市,分别为黑龙江黑河市、绥芬河市、虎林市、密山市、同江市、穆棱市,吉林集安市、临江市、图们市、珲春市、龙井市、和龙市,辽宁丹东市,内蒙古满洲里市、额尔古纳市、阿尔山市、二连浩特市,广西东兴市、凭祥市,云南景洪市、瑞丽市、芒市,新疆哈密市、博乐市、伊宁市、阿勒泰市、塔城市、阿图什市。

  四是经济合作区。主要包括边境经济合作区和跨境经济合作区两种。自1992年至今,经国务院批准的边境经济合作区共计17个,分别为黑龙江黑河边境经济合作区、绥芬河边境经济合作区,吉林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和龙边境经济合作区,辽宁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内蒙古满洲里边境经济合作区、二连浩特边境经济合作区,广西东兴边境经济合作区、凭祥边境经济合作区,云南瑞丽边境经济合作区、畹町边境经济合作区、河口边境经济合作区、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新疆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塔城边境经济合作区、吉木乃边境经济合作区,总面积达97平方公里。目前已建设的跨境经济合作区有1个,即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

  问:目前沿边重点地区发展情况如何?

  答:国家高度重视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沿边国家级口岸、边境城市、经济合作区等沿边重点地区的发展,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积极加强工作指导、支持;有关省(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出台政策措施,沿边重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

  2014年,广西东兴、云南瑞丽、内蒙古满洲里和二连浩特等4个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经济总量分别达452.96亿元、55.3亿元、210.6亿元、88.4亿元人民币,进出口贸易额分别达335.2亿元、286.3亿元、258.5亿元、223.3亿元人民币,各项经济指标增长幅度均高于全国水平,试验区先行先试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2014年,沿边口岸进出口货运量达11206.82万吨,其中进口9224.73万吨,出口1982.09万吨;出入境人员达1474.72万人次,其中入境747.84万人次,出境达724.89万人次;出入境运输工具达579.66万列次。

  2013年,我国28个边境城市户籍人口达到957.3万人,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739亿元,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达到3333亿元,货物出口总额达到251亿美元,占整个沿边地区(136个县)的比重分别为40.6%、46.1%、49.6%、54.9%。

  2014年,16个边境经济合作区(和龙边境经济合作区于2015年3月设立)实现地区工业总产值873.94亿元,进出口贸易额944亿元,实际利用外资27.73亿元。目前已建设的跨境经济合作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于2012年4月封关运营,2014年入出中心人员147万人(次),入出车辆38.3万辆(次),入出货物275.45万吨,进出口贸易额5.05亿美元。

  问:请简要介绍《意见》的主要内容?

  答:《意见》着眼于实现稳边安边兴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边疆稳定、民族团结、周边安宁的需要,从兴边富民、人员往来、加工物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8个方面提出了31条具体政策措施。

  一是深入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实现稳边安边兴边。包括支持边民稳边安边兴边、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升边境地区国际执法合作水平等3条政策措施。

  二是改革体制机制,促进要素流动便利化。包括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提高投资和贸易便利化水平、推进人员往来和运输便利化等5条政策措施。

  三是调整贸易结构,大力推进贸易方式转变。包括支持对外贸易转型升级、引导服务贸易加快发展、完善边民互市贸易等3条政策措施。

  四是实施差异化扶持政策,促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包括实行有差别的产业政策、研究设立沿边重点地区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加强产业项目用地和劳动力保障等3条政策措施。

  五是提升旅游开放水平,促进边境旅游繁荣发展。包括改革边境旅游管理制度、研究发展跨境旅游合作区、探索建设边境旅游试验区、加强旅游支撑能力建设等4条政策措施。

  六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支撑保障水平。包括加快推动境外和境内段互联互通项目建设、加强边境城市航空口岸能力建设、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等4条政策措施。

  七是加大财税支持力度,促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包括增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强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实行差别化补助政策、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比照执行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等5条政策措施。

  八是鼓励金融创新与开放,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包括拓宽融资方式和渠道、完善金融组织体系、鼓励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防范金融风险等4条政策措施。

  问:《意见》有哪些政策创新点?

  答:政策创新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突出人的重要性。人是开发开放的第一要素,没有人,守土安边就无从谈起。《意见》将对边境地区民生改善的支持力度作为政策措施的重要着力点,强调通过扩大就业、发展产业、创新科技、对口支援实现稳边安边兴边。

  二是突出制度创新。创新是发展的不竭源泉。《意见》将制度创新作为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的重要动力,在投资贸易、人员往来、口岸通关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举措。

  三是突出差异化扶持。沿边重点地区在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具有特殊重要地位,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构建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中肩负特殊重要责任,在开发开放发展中面临特殊困难问题,国家应给予沿边重点地区特殊政策支持。《意见》将加大投入作为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的重要支撑,在产业发展、资金投入、项目布局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差异化扶持政策。

  四是突出重点领域。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全面推进的同时,必须突出重点。沿边重点地区自然生态、民族文化、异域风情等旅游资源十分丰富,旅游产业又是一个综合性强、关联度大的富民产业,因此,《意见》将旅游产业发展作为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的重要突破口,提出研究发展跨境旅游合作区、探索建设边境旅游试验区等特殊方式和政策。

  问:《意见》在稳边安边兴边方面有哪些政策安排?

  答:沿边地区大多是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沿边地区经济社会虽然获得了长足发展,但是由于地处偏远、发展基础薄弱、建设成本高等多方面原因,发展水平不仅与东部沿海地区相差甚远,就是与所在省区其他地区相比差距也十分明显。

  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发展为了人民,人也是开发开放、维护国家安全的第一要素。因此,《意见》把“深入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实现稳边安边兴边”放在第一部分,将对边境地区民生改善的支持力度作为政策措施的重要着力点,既表明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信心决心,又体现了国家对国防安全的高度重视。

  《意见》强调加大对边境地区民生改善的支持力度,通过扩大就业、发展产业、创新科技、对口支援稳边安边兴边。在安家就业方面,提出降低创新创业门槛,对于边民自主创业实行“零成本”注册,符合条件的边民可按规定申请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鼓励边境地区群众搬迁安置到距边境0—3公里范围,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动态边民补助机制,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加大对边境回迁村(屯)的扶持力度,提高补助标准,鼓励边民自力更生发展生产。

  在扶贫方面,提出以整村推进为平台,加快改善边境地区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因人因地施策,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对“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对生态特别重要和脆弱的实行生态保护扶贫,使边境地区各族群众与全国人民一道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在保障方面,提出对于在沿边重点地区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满20年以上且无不良记录的工作人员,所在省级政府可探索在其退休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加大对边境地区居民基本社保体系的支持力度,对于符合条件的边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政府代缴参保费用;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按规定将边境地区城镇贫困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在教育医疗方面,提出以边境中心城市、边境口岸、交通沿线城镇为重点,加大对边境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对口支援力度;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实施12年免费教育政策;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制度;选派教师驻边支教,支持当地教师队伍建设。加大教育对外开放力度,支持边境城市与国际知名院校开展合作办学。

  在公共产品服务方面,提出加快完善电信普遍服务,提高信息网络覆盖水平;加快推进电子政务、电子商务、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等信息化建设,为当地居民提供医疗、交通、治安、就业、维权、法律咨询等方面的公共服务信息;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提高农村公共服务能力;加强沿边重点地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着力增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文化产品供给。

  在执法安全方面,提出在省(区)、市(州、盟)、县(旗)三级设立国际执法安全合作部门,建立边境地区国际执法合作联席会议机制,加大边境地区国际执法合作投入,支持边境地区公安机关与周边国家地方警务、边检(移民)、禁毒、边防等执法部门建立对口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在禁毒禁赌以及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非法出入境、拐卖人口、走私等方面的边境执法合作,共同维护边境地区安全稳定。加强文化执法合作,强化文化市场监管,打击非法文化产品流入和非法传教,构筑边疆地区文化安全屏障。

  这些政策措施都是为了提升沿边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使改革开放成果更好惠及沿边各族人民。 

  问:《意见》在促进与周边国家投资贸易和人员往来便利化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举措?

  答:促进投资贸易和人员往来便利化,是加快沿边开发开放的重要内容。总体上,我们可以概括为“一个简放”、“四个便利”:

  一是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取消下放涉及沿边国家级口岸通关及进出口环节的行政审批事项,优化核批程序,减少审核环节。加快推进联合审批、并联审批。加大沿边口岸开放力度,简化口岸开放和升格的申报、审批、验收程序以及口岸临时开放的审批手续,简化沿边道路、桥梁建设等审批程序,推进边境口岸的对等设立和扩大开放。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高效便民。

  二是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扩大投资领域开放,支持具备条件的沿边重点地区借鉴上海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可推广试点经验,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管理模式。落实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沿边重点地区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鼓励沿边重点地区与东部沿海城市建立对口联系机制,交流借鉴开放经验,探索符合沿边实际的开发开放模式。

  三是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创新口岸监管模式,通过属地管理、前置服务、后续核查等方式将口岸通关现场非必要的执法作业前推后移。优化查验机制,进一步提高非侵入、非干扰式检查检验的比例。实施分类管理,拓宽企业集中申报、提前申报的范围。在沿边重点地区有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深化“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监管服务改革。推进沿边口岸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实现监管信息同步传输。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口岸执法机构的机制化合作,推进跨境共同监管设施的建设与共享,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和协调。

  四是推进人员往来便利化。下放赴周边国家因公出国(境)审批权限,允许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自行审批副厅级及以下人员因公赴毗邻国家(地区)执行任务。在符合条件的沿边国家级口岸实施外国人口岸签证政策。加强与毗邻国家协商合作,推动允许两国边境居民持双方认可的有效证件依法在两国边境许可的范围内自由通行,对常驻沿边市(州、盟)从事商贸活动的非边境地区居民实行与边境居民相同的出入境政策。探索联合监管,推广旅客在同一地点办理出入境手续的“一地两检”查验模式。提高对外宣介相关政策的能力和水平。

  五是促进运输便利化。加强与周边国家协商合作,加快签署中缅双边汽车运输协定以及中朝双边汽车运输协定议定书,修订已有双边汽车运输协定。推进跨境运输车辆牌证互认,为从事跨境运输的车辆办理出入境手续和通行提供便利和保障。授予沿边省(区)及边境城市自驾车出入境旅游审批权限,积极推动签署双边出入境自驾车(八座以下)管理的有关协定,方便自驾车出入境。

  问:贸易是对外开放的传统领域,请问在这个传统的领域,《意见》又提出了哪些新的举措?

  答:贸易是沿边开发开放的传统领域,也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历程。我国自1996年以来先后出台边境小额贸易专项财政转移支付、边民互市商品免税等政策,大力推动了边小贸易和边民互市的发展。但就目前总体情况看,边境贸易结构不合理的弊端已经日益凸显,现有政策也难以适应边贸转型升级的需要。为此,《意见》强调要“调整贸易结构,大力推进贸易方式转变”,并提出了三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一是支持对外贸易转型升级。有序发展边境贸易,完善边贸政策,支持边境小额贸易向综合性多元化贸易转变,探索发展离岸贸易。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展加工贸易,扩大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出口,创建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对开展加工贸易涉及配额及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资源类商品,在配额分配和有关许可证办理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支持具有比较优势的粮食、棉花、果蔬、橡胶等加工贸易发展,对以边贸方式进口、符合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资源性商品给予进口贴息支持。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发挥地缘优势,推广电子商务应用,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二是引导服务贸易加快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加大投入,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做大做强旅游、运输、建筑等传统服务贸易。逐步扩大中医药、服务外包、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服务领域出口,培育特色服务贸易企业加快发展。推进沿边重点地区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有序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向沿边重点地区服务业企业倾斜。支持沿边重点地区服务业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和管理境外经贸合作区。

  三是完善边民互市贸易。加强边民互市点建设,修订完善《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和《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严格落实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清理各级地方政府自行颁布或实施的与中央政策相冲突的有关边民互市贸易的政策和行政规章。

  问:《意见》就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撑有哪些新的举措?

  答:通道特征明显、总量少、结构单一是沿边地区产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为此,《意见》强调要“实施差异化扶持政策,促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实行有差别的产业政策。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对符合产业政策、对当地经济发展带动作用强的项目,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支持在沿边重点地区优先布局进口能源资源加工转化利用和进口资源落地加工项目,发展外向型产业集群,形成各有侧重的对外开放基地,鼓励优势产能、装备、技术走出去。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发展风电、光电等新能源产业,在风光电建设规模指标分配上给予倾斜。适时修订《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对沿边重点地区产业发展特点予以充分考虑。

  二是研究设立沿边重点地区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研究整合现有支持产业发展方面的资金,设立沿边重点地区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吸引投资机构和民间资本参与基金设立,专门投资于沿边重点地区具备资源和市场优势的特色农业、加工制造业、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和旅游业,支持沿边重点地区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

  三是加强产业项目用地和劳动力保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在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上予以倾斜。对入驻沿边重点地区的加工物流、文化旅游等项目的建设用地加快审批。允许按规定使用外籍人员。

  问:《意见》将旅游产业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单独列出来,是出于什么考虑?在旅游方面又有哪些具体的举措? 

  答:旅游资源是沿边地区的独特优势,也是与对外合作的低敏感领域,是推进沿边开发开放的亮点所在。《意见》将旅游产业作为单独一节,就是要通过大力支持沿边地区旅游业发展,带动边境地区民生改善,增进与周边国家人文交流,进而促进沿边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深化与周边国家务实合作。为此,《意见》具体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一是改革边境旅游管理制度。修订《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放宽边境旅游管制。将边境旅游管理权限下放到省(区),放宽非边境地区居民参加边境旅游的条件,允许边境旅游团队灵活选择出入境口岸。鼓励沿边重点地区积极创新管理方式,在游客出入境比较集中的口岸实施“一站式”通关模式,设置团队游客绿色通道。

  二是研究发展跨境旅游合作区。支持满洲里、绥芬河、二连浩特、黑河、延边、丹东、西双版纳、瑞丽、东兴、崇左、阿勒泰等有条件的地区研究设立跨境旅游合作区。通过与对方国家签订合作协议的形式,允许游客或车辆凭借双方认可的证件灵活进入合作区游览。支持跨境旅游合作区利用国家旅游宣传推广平台开展旅游宣传工作,支持省(区)人民政府与对方国家联合举办旅游推广和节庆活动。鼓励省(区)人民政府采取更加灵活的管理方式和施行更加特殊的政策,与对方国家就跨境旅游合作区内旅游资源整体开发、旅游产品建设、旅游服务标准推广、旅游市场监管、旅游安全保障等方面深化合作,共同打造游客往来便利、服务优良、管理协调、吸引力强的重要国际旅游目的地。

  三是探索建设边境旅游试验区。依托边境口岸城市,研究设立边境旅游试验区。鼓励试验区积极探索“全域旅游”发展模式。允许符合条件的试验区实施口岸签证政策,为到试验区的境外游客签发一年多次往返出入境证件。推行在有条件的边境口岸设立交通管理服务站点,便捷办理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鼓励发展特色旅游主题酒店和特色旅游餐饮,打造一批民族风情浓郁的少数民族特色村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适当向旅游项目倾斜,对重大旅游项目可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先行用地手续。

  四是加强旅游支撑能力建设。加强沿边重点地区旅游景区道路、标识标牌、应急救援等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支持旅游职业教育发展,支持内地相关院校在沿边重点地区开设分校或与当地院校合作开设旅游相关专业,培养旅游人才。

  问: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是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领域,《意见》在提升基础设施建设互联互通水平方面有什么新的举措?

  答:沿边大部分地区交通虽然实现了“通”和“达”,但距离“快速”、“大能力”的要求还相差很远。许多口岸互市点公路等级过低或没有与国外公路接通,不少口岸出入境运输仍以口岸换装接驳运输为主,直达运输的比例较低,部分口岸及互市贸易区设施落后,仓储装卸能力低。为提高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具体政策措施:

  一是加快推动互联互通境外段项目建设。积极发挥丝路基金在投融资方面的支持作用,推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为互联互通建设提供支持。重点推动中南半岛通道、中缅陆水联运通道、孟中印缅国际大通道、东北亚多式联运通道以及新亚欧大陆桥、中蒙俄跨境运输通道、中巴国际运输通道建设。

  二是加快推进互联互通境内段项目建设。将我国与周边国家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境内段项目优先纳入国家相关规划,进一步加大国家对项目建设的投资补助力度,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

  三是加强边境城市航空口岸能力建设。支持边境城市合理发展支线机场和通用机场,提升军民双向保障、客货机兼容能力;推进边境城市机场改扩建工程,提升既有机场容量;加强边境城市机场空管设施建设,完善和提高机场保障能力。支持开通“一带一路”沿线国际旅游城市间航线;支持开通和增加国内主要城市与沿边旅游目的地城市间的直飞航线航班或旅游包机。

  四是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在沿边国家级口岸建设多式联运物流监管中心。统筹使用援外资金,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所涉及的口岸基础设施、查验场地和设施建设。尽快制定口岸查验场地及设施建设标准,建立口岸通关便利化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保障机制,支持国家级口岸检验检疫、边防检查、海关监管等查验设施升级改造,建立公安边防检查站口岸快速查验通关系统,开设进出边境管理区绿色通道。建立和完善、更新边境监控系统,实现边检执勤现场、口岸限定区域和重点边境地段全覆盖,打造“智慧边境线”。

  问:沿边地区往往处于边境省份的偏远区域,资金不足是个大问题。请问,《意见》中有哪些支持政策?

  答:沿边地区经济发展滞后,地方财力薄弱,开发开放面临资金短缺的难题。因此,《意见》提出了以下六个方面举措:

  一是增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支持力度,逐步缩小沿边重点地区地方标准财政收支缺口,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边境地区转移支付的稳定增长机制,完善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支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促进边境地区贸易发展。

  二是强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中央财政加大对沿边重点地区基础设施、城镇建设、产业发展等方面支持力度。提高国家有关部门专项建设资金投入沿边重点地区的比重,提高对公路、铁路、民航、通信等建设项目投资补助标准和资本金注入比例。国家专项扶持资金向沿边重点地区倾斜。

  三是实行差别化补助政策。中央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以下(含县)以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市级配套资金。中央财政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补助。继续对边境经济合作区以及沿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符合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四是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国家在沿边重点地区鼓励发展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继续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根据跨境经济合作区运行模式和未来发展状况,适时研究适用的税收政策。加强与相关国家磋商,积极稳妥地推进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谈签和修订工作。

  五是鼓励金融创新与开放。通过拓宽融资方式和渠道、完善金融组织体系、鼓励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等多种形式,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沿边重点地区的支持力度,服务当地经济发展,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如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探索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探索发展沿边重点地区与周边国家人民币双向贷款业务等。

  六是比照执行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非西部省份的边境地区以县为单位,在投资、金融、产业、土地、价格、生态补偿、人才开发和帮扶等方面,享受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相关政策,实施期限暂定到2020年。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