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园创业风险补偿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06    浏览次数:1

 关于印发《江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园创业风险补偿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财政局、工信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转变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解决小微企业资金需求,提高小微企业创业成功率,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对《江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园创业风险补偿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园创业风险补偿引导基金管理 办法(暂行)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工信委 2016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江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园创业风险补偿 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转变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小微企业向创业园集聚,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成本,提升创业成功率,根据《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及《中国制造2025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试行办法》等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创业园创业风险补偿引导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省财政从中国制造2025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不少于1:1比例,带动小微企业创业园运营商(以下简称创业园运营商)配套资金,通过有限保证风险代偿模式帮助入园小微企业获得贷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金由财政出资和创业园运营商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下同),用于帮助我省小微企业创业园内的企业获得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支持,从而降低创业成本及风险,提升创业成功率,促进小微企业加快成长。风险补偿金的给付仅限于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由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委托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风险补偿金的日常管理运作等具体事务,委托管理费按风险补偿金中财政出资额的1.5%提取。管理机构由省工信委商省财政厅确定。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一年一期,滚动使用。财政出资部分每年新增额度由省财政厅、省工信委根据中国制造2025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规模商定,由省财政厅每年一次性拨付至管理机构专设的账户,为政府资本性投入,列入“资本公积-小微企业创业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资金财政出资部分的利息收入缴入省级国库。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六条 由省工信委商省财政厅在各地推荐基础上,根据申请以及资金配套能力择优确定试点的小微企业创业园,指导管理机构结合贷款放大倍数、代偿责任分担等因素,择优选择合作银行,核准同意管理机构、合作银行、创业园运营商三方合作协议后,将风险补偿金存入管理机构在相关合作银行专设的账户。   第七条 合作银行按不低于当年存入风险补偿金总额的3倍(含3倍)安排贷款额度,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支持。贷款期限为一年,单个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根据企业需求及银行信贷要求确定。如有政策性担保公司介入,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120%以内执行,如无则按130%以内执行。   第八条 纳入支持的小微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合作的小微企业创业园内,已具备正常经营条件;   2、符合国家小微企业规模类型划分标准;   3、原则上成立时间3年以内;   4、技术有优势、产品或服务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大、无不良信用记录;   5、贷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九条 由试点创业园运营商根据贷款规模,组织园内符合条件企业申请,在向企业明确有关事项、掌握企业经营状况、考虑资金风险和效益基础上,提出拟受贷企业名单,推荐给合作银行和管理机构。   第十条 合作银行对拟受贷企业逐户进行尽职调查和授信评估,并出具拟贷款意见(包括拟贷款企业名单、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资金成本及贷款条件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与管理机构商定贷款企业,并办理相关贷款发放手续。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应将贷款企业名单和贷款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工信委备案。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应加强贷款企业的贷后管理,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贷后检查,贷款企业应积极配合,创业园运营商应提供必要协助。   第十三条 贷款企业应定期向合作银行、创业园运营商和管理机构报送财务快报。对出现财务预警的小微企业,合作银行商管理机构及创业园运营商提前终止贷款支持。   第六章 代偿程序   第十四条 创业园运营商和银行均不得要求贷款企业相互连带责任担保。贷款企业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或利息的,由合作银行通过法律和商业手段全力组织清收。   第十五条 对采取清收措施后仍未归还的,追偿款不足以清偿企业贷款本息,追偿款与贷款本息之间的差额由政府、创业园运营商、银行三方协商建立合理的代偿分担机制。放大5倍以上的风险补偿金100%承担代偿风险;3-5倍的,资金80%承担代偿风险。代偿风险在基金内部按财政出资和小微企业创业园出资比例分担。代偿后,三方对企业追偿所得资金按上述实际分担比例受偿。   第十六条 对于经依法追偿后发生的最终损失,报省财政厅商省工信委批准后从风险补偿金中核销。核销金额不超过当年管理机构在该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资金账面余额,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章 监管及奖惩   第十七条 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应加强对风险补偿金的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有关单位进行年度考核,推动政策落地和目标实现。   第十八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重点对小微企业创业园运营商进行奖补,奖补条件为资金运作规范、对园内小微企业放款额200万元以上,奖补标准为放款总额的1%。奖补资金支出预算由省工信委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奖补标准等因素,在中国制造2025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年度使用计划中单列。   第十九条 风险补偿金中财政出资部分每年切出不超过其总额10%作为贴息资金,给予上年度到期还本付息、贷款使用效果良好的企业部分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50%。   第二十条 对骗取、挪用贷款或者利用贷款从事其他与经营无关活动的企业,将中止对其贷款支持,并将企业和所有股东列入银行信用黑名单,并且永久取消其申请本风险补偿金扶持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管理机构工作推动不力、当年财政资金总额带动贷款总量未达到最低放大倍数、小微企业综合资金成本超过上限、不按委托要求造成风险补偿金损失的,省财政厅、省工信委将终止委托,抽回资金另选受托机构。   第二十二条 对创业园运营商由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操作,工作失职、失误造成风险补偿金损失的,省财政厅、省工信委将取消其下一年度试点资格。   第二十三条 放贷银行要加强贷款资金管理。对于代偿发生较多的合作银行,省财政厅、省工信委将取消其下一年度合作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试点小微企业创业园的筛选以及基金运行具体操作要求等本办法未尽事项,由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在年度实施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园创业风险补偿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赣财建[2015]2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工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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