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2011年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24    浏览次数:6

  各设区市质监局,省特检院,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2011年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1〕36号)转发给你们,按照国家质检总局下达的在用工业锅炉定期能效测试任务,省局分解下达《2011年度在用工业锅炉定期能效测试任务分解表》(见附件1),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大特种设备节能宣传力度,强化监督管理,大力推进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工作,结合今年开展4吨以上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工作,督促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完成在用工业锅炉定期能效测试任务。

  二、省特检院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完善测试装备和仪器,严格按照《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或相关标准(设计要求)以及国家局的实施意见,开展锅炉能效测试工作。今年内必须完成国家质检总局下达的在用工业锅炉定期能效测试任务。并创造条件积极向国家局申报电站锅炉能效测试机构资质和锅炉能效测试服务平台试点。

  三、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应当督促我省锅炉制造企业,按照《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试行)》的要求,及时进行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2011年10月1日以后,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锅炉设计文件不得投入生产,监督检验机构不得出具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四、自2011年5月1日以后,对于新出厂锅炉,应当符合《锅炉节能规程》对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的要求;对尚未进行定型能效测试或测试结果不符合要求的,锅炉制造企业应当在2012年04月30日前完成锅炉定型能效测试(或复测)工作。

  五、各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于2011年12月20日前,按照《2011年度锅炉节能工作有关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的内容,将有关情况报送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下载:
附件1:2011年度在用工业锅炉定期能效测试任务分解表.doc
附件2:2011年度锅炉节能工作有关情况统计表.doc
附件3:质检特函〔2011〕3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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