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馒头等食品生产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24    浏览次数:6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馒头等食品生产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闽食安办明电〔2011〕2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应在前一阶段对辖区获证馒头等面制品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立即组织对辖区馒头等食品加工小作坊(不包括馒头前店后厂经营单位,下同)开展检查,继续加强馒头等生产企业的检查。对涉嫌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对其产品质量进行抽查。有关检查及抽查要求按照省局《关于立即对馒头等面制品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闽质监发电〔2011〕31号)执行。
 
  二、对检查发现的卫生条件差、不符合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的小作坊,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逾期不改以及存在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的,通报当地政府、食安办,坚决予以取缔。
 
  三、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馒头等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的日常监管,密切与食安办、卫生、工商、教育等部门的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对群众举报投诉的线索,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
 
  四、各地工作情况应于5月28日前上报省局食品处,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联系人:林琛,联系电话:0591-87834941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下载:
省食安办馒头检查(闽食安办明电[2011]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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