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04-12    浏览次数: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精神,促进水资源有效利用,改善城市水生态,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增强城市防涝能力,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积极推广应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科学规划和统筹实施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绿地、自然水系建设,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促进全省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通过海绵城市建设,70%的雨水得到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二、重点工作
    (一)加强规划引导。各地在编制或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专门增加海绵城市建设的篇章,及时编制或修订城市排水防涝(雨水)、绿地系统、城市水系和雨水控制与利用等相关规划,加强各专项规划间的协调与融合,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全过程,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要作为规划实施中的刚性控制指标。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编制海绵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避免海绵城市建设碎片化,夯实海绵城市的生态基底。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二)强化工作统筹。2016年起,全省各地新建的城区、园区和成片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要充分结合城镇棚户区、城乡危旧房和老旧小区有机更新以及城市道路、园林绿化改建、水系治理等,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整治为突破口,推进区域系统治理,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要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储备制度,将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保证项目建设有序实施。
    (三)提升住宅小区排水防涝水平。鼓励新建住宅小区按照低影响开发的要求规划建设雨水系统。小区室外步行道、停车场要因地制宜采取透水铺装,在房屋建设中推广使用一体化化粪池、建筑雨水收集利用和屋顶绿化技术,鼓励居住区绿地采用雨水花园等形式,因地制宜规划建设蓄存雨水的景观水体或相应设施。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要率先落实海绵型住区的要求。在城市低洼易淹易涝的老旧小区改造和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要重点加强排水设施能力建设。
    (四)消减道路广场雨水径流。转变道路和广场建设理念,变快速汇水为分散就地吸水,统筹开展竖向设计,提高城市道路广场对雨水的渗、滞、蓄能力。新建道路的绿化隔离带和两侧绿化带要因地制宜运用下凹式绿地、植草沟等多种形式,采取不设道路侧石或利用道路侧石设置雨水排放口等措施,增加道路绿地雨水吸纳力。新建城市道路各类地下管线的检查井宜采用预制检查井、井圈、井盖。新建城市道路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广场、停车场推广使用透水铺装系统,采用可下渗结构,增加透水性。城市广场宜采用下沉式结构或配套建设雨水调蓄设施,最大程度减缓雨水径流。既有道路和广场,要有计划地按照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建设要求,实施海绵化改造。
    (五)增强公园绿地渗透吸纳能力。公园绿地在消纳自身雨水径流的同时,尽可能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滞留、缓释空间。结合公园的布局和生态景观等要素,因地制宜采取小微湿地、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植草沟等多种形式。公园绿地内硬质铺装、步行系统、停车场等宜采用透水材料,提升公园绿地对雨水的滞蓄和净化能力。要充分利用植物园和苗圃基地开展试验与研究,选育和储备适合本地生长、生态和景观效益良好的水生植物和耐水湿植物。
    (六)充分发挥水体调蓄功能。各地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蓝线”管理规定,有效保护现状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城市自然水体,合理确定城市水系的保护与改造方案,使其满足海绵城市建设控制目标与指标要求。利用城市自然水体设计湿塘、雨水湿地等具有雨水调蓄与净化功能的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净化初期雨水,同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及下游水系相衔接。加强对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和恢复,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强化河道系统整治,实施生态修复,营造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把海绵城市建设提上重要日程,完善工作机制,统筹规划建设,抓紧启动实施,增强海绵城市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做到“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入,加强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并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省发改委要加大专项建设基金对海绵城市建设中符合条件项目的支持力度;省财政厅要积极推进PPP模式,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必要支持,积极引导海绵城市建设;省水利厅要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中水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二)创新融资方式。大力倡导运用PPP模式,通过转让特许经营权、政府购买服务、股权合作、委托运营等方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营,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各有关方面要将海绵城市建设作为重点支持的民生工程,充分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作用,鼓励相关金融机构积极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海绵城市建设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积极开展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将海绵城市建设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专项建设基金支持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收益票据等募集资金,用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三)严格实施规划。将建筑与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要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提交备案机关。
    (四)抓好典型示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抓好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635号)要求,定期组织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检查。对获得省级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的城市,省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申报省级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的,要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报同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开展实施海绵城市建设。萍乡市作为全国第一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要尽快完成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为全省有效推开海绵城市建设提供成熟经验。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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