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31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重度残疾人

  生活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1]27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建立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建立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的意见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残联

  (二○一一年十一月)

  重度残疾人是一个特性突出、特别困难的群体,是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重点人群。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青发〔2009〕15号)精神,着力解决好重度残疾人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现就我省建立并实施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具有青海省户籍,未享受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本人无经济收入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城镇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补贴;农村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补贴。

  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重度残疾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出具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填写《重度残疾人享受生活补贴审批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在《重度残疾人享受生活补贴审批表》签署意见,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残联审核。县级残联审核同意后转同级民政部门审批。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审核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对经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由审批部门及时书面通知审核部门及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对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青海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证》。《青海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证》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县(市、区)级民政部门负责填发。

  三、资金筹集、管理及发放

  (一)重度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中省财政承担80%,州县财政承担20%。县级财政部门要对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二)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由县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季度直接发放给残疾人。当年形成的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用于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公平的必然要求,是帮助重度残疾人改善基本生活条件、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统筹兼顾、重点保障、公开公正,确保重度残疾人真正受益。

  (二)加强协调配合。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实行政府领导下的部门负责制,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级民政部门要精心组织,确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的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安排所需的补贴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各级残联要加强残疾人残情鉴定和残疾等级评定工作的管理,维护残疾人保障政策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三)做好政策衔接。各地要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认真落实城乡低保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城乡低保。对已成年重度残疾人分户后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及时按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已纳入城乡低保并享受分类施保救助的重度残疾人,按照青发〔2009〕15号文件精神,增发分类施保发放标准50%的救助金。

  (四)加强动态管理。县级民政、残联要加强对补贴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强化动态管理;建立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管理档案,省、州(地、市)、县(市、区)三级民政和残联要建立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

  五、其他

  (一)各地依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当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并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增发部分由各地自筹解决。

  (二)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青海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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