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解析

发布日期:2012-11-15    浏览次数:2

  青海省政府日前下发《青海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2年10月31日起实施,《办法》从项目、建设、资金、退出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对保障房的建设和管理作出了详细明确规定。

  到底怎样的人群能居住什么样的保障性住房?各类保障性住房如何申请?哪些保障对象可以优先享受轮候与配租?不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又如何退出?就群众最关心的有关保障房的问题,本报记者经过采访后对《办法》进行详细解析。

  据介绍,《办法》中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及通过各类棚户区改造方式建设的住房。

  保障房保障的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内的住房困难家庭。廉租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住房困难者;经济适用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者;限价商品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成本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可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承受能力、建设成本、区位因素等基础上,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如有购房意愿和一定支付能力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当地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其所租住的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廉租房或公租房满5年后可以上市交易。经济适用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

  保障性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照抽签、摇号或打分等方式确定轮候及分房顺序。申请人家庭在轮候期间,其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主动如实向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并退出轮候。

  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优先分配?《办法》是这样规定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孤寡老人;家庭成员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以及获得省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居住危房的可以享受到优先分配。

  到底哪些人符合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办法》规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内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还要满足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户籍、劳动关系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求;符合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和财产标准;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居民想申请保障性住房,具体要提供什么材料呢?首先,申请人要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外来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住地社区提出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用人单位证明、劳动用工合同及社保证明;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未设社区的,申请人可直接向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居民提出申请保障房后,要经过哪些审核程序呢?第一步为初审,社区居委会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第二部为审核,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审核工作。收到申请人材料后,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认定,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州地市县级住房保障部门复审、核准。第三部进入复审,州地市县级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复审,并选择便于大众周知的地点和形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住房的相关情况公示15日。

  最后为核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发放准予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核准通知书。

  公示后有投诉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拒不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其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20日内,向原初审、审核和复审部门申请复核。原初审、审核或复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以中小套型为主,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为主,对人口较多的家庭可适度提高面积标准;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保障性住房的价格是怎样确定的呢?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成本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要综合考虑保障对象承受能力、建设成本、区位因素等基础上,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限价商品住房售价实行指导价管理。

  保障性住房小区要逐步完善物业服务管理体系,对于特困家庭,政府采取补助的方式确保其正常居住。

  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可适当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性用房,以其经营性收入平衡运行费用。

  不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又如何退出?《办法》中规定,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取得保障性住房的;违规出售、出租、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等的,将由州地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保障性住房产权所有部门或单位收回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

  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取消保障资格,收回保障性住房;被取消资格的,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通过继承、受赠、购置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

  政府将对保障性住房如何监督管理呢?《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保障性住房的成本控制,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保障性住房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方式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分配过程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部门及新闻媒体等全程参与。

  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责任。

  在12日举行的十八大记者招待会上,十八大代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描摹了生活新图景。他在发言中介绍,按照中央政府要求,“十二五”期间,全国要建设3600万套城镇保障性住房,以及学校、卫生室、托儿所和相关设施。

  我省有关部门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价格、分配等方面,将依据《办法》规定,加强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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