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等部门2012年青海藏区藏系羊牦牛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30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农牧厅等部门2012年青海藏区藏系羊牦牛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2]30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农牧厅、省财政厅和省保监局制定的《2012年青海藏区藏系羊牦牛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

 

2012年青海藏区藏系羊、牦牛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省农牧厅 省财政厅 省保监局

(2012年11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国务院关于支持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34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7号)文件精神,积极探索建立藏区畜牧业生产风险保障机制,结合2011年我省藏系羊、牦牛养殖保险开办情况,特制订2012年我省藏区藏系羊、牦牛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一、开展牧区畜牧业保险的重大意义

  我省是全国主要的草原牧区之一,畜牧业是广大牧民群众赖以生产生活的重要基础,畜牧业的稳定发展直接关系到牧民增收和牧区经济社会发展。藏系羊、牦牛是藏区牧民饲养的主要畜种,开展藏系羊、牦牛保险,能够提高牧民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和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因灾害造成的风险,确保牧民灾后能及时得到损失补偿,尽快恢复生产。开展藏区藏系羊、牦牛保险保费补贴是一项事关牧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对藏系羊、牦牛实行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藏区牧民群众的关心与支持,有利于保障牧民群众稳定增收,有利于促进我省现代草地畜牧业发展,对青海藏区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生态环境以及社会主义新藏区的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从我省牧区畜牧业生产的实际出发,按照“积极推进、试点先行、总结经验、逐步推开”的思路和“低保障、广覆盖、投保理赔简便”的要求,由政府相关部门与保险公司协同组织开展,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采取政府财政部分补贴和政策支持的方式,引导、鼓励和支持藏区藏系羊、牦牛的牧户(合作组织)等参加保险,积极推动藏系羊、牦牛养殖保险工作的开展,增强藏区养殖业抗风险能力。

  ———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以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重视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理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协同推进。财政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农牧业信贷、救助政策、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发挥财政的综合效应。农牧、水利、气象、宣传和地方财政等部门要对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以积极的支持,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藏系羊、牦牛养殖保险工作。

  三、藏区藏系羊、牦牛保险内容

  (一)试点地区

  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2012年青海藏区藏系羊、牦牛保险工作继续在河南县开展。今后根据具体情况,逐步扩展。

  (二)承保方式

  采取以县为单位整县统保的方式。即以县级政府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投保藏系羊、牦牛总数控制在80万头(只),其中藏系羊50万只,牦牛30万头,由省级农牧、财政部门下达投保的牲畜数量指标和相应的政府财政补贴额度,乡(镇)政府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由乡(镇)政府及相关分解落实辖区内各村及牧户、养殖小区投保藏系羊、牦牛的明细清单,收取牧户应交部分保险费,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保险公司会同县、乡(镇)有关部门向参保牧户编印发放藏区藏系羊、牦牛保险保费财政补贴的有关政策和保险重要事项等宣传材料,并向参保牧户发放告知书。投保时不需提供牲畜识别码或耳标标识。

  (三)保障水平

  1.保险金额:每只藏系羊保险金额300元,每头牦牛保险金额2000元。

  2.费率:藏区藏系羊、牦牛保险费率按保险金额的6%执行。

  3.保险期限: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四)保险责任范围

  1.雪灾:因冬、春季节降雪量过多,气温低下造成积雪持续不融化,草场被积雪掩埋,致使家畜采食困难或不能采食而发生的牲畜死亡事件,雪灾造成的损失须由气象部门出具气象灾害资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造成的牲畜死亡。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不属于洪水责任。

  3.动物疫病:发生口蹄疫、布氏杆菌病、结核病、小反刍兽疫、牛出败、羊梭菌病、炭疽后造成的死亡,由乡级以上畜牧防疫部门出具鉴定证明,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动物疾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藏区藏系羊、牦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的差额为限。

  4.狼害:指藏系羊、牦牛因遭受狼的攻击,而导致藏系羊、牦牛的直接死亡。

  (五)责任免除及免赔

  (1)责任免除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藏区藏系羊、牦牛养殖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为准。

  (2)免赔:每次事故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

  (六)保费补贴比例及金额

  藏区藏系羊、牦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50%,县级财政补贴5%,牧户(合作社)承担5%。总保险费45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1800万元,省级财政补贴2250万元,县级财政补贴225万元,牧户(合作社)承担225万元。

  (七)承办机构

  藏区藏系羊、牦牛保险承保工作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及试点地区分支机构负责承办。

  (八)保费结算

  省财政厅按照本次试点工作确定的承保任务一次性将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保险公司;试点县财政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下达的承保任务先行将应承担的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当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坚持见费出单,当地县级财政补贴及牧户保费未全部交清,保险公司不予出单,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四、理赔处理

  藏区藏系羊、牦牛保险的理赔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主动、迅速、准确、合理”,执行中坚持“见尸赔付原则”和“保险补偿原则”,即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疫病后,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藏系羊、牦牛的死亡,且尸体完整度在70%以上的进行赔偿;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灾害或疫情后保险赔案的处理由当地政府牵头,保险公司和相关部门共同处理。

  (一)报案处理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由当地政府、农牧部门或牧民拨打统一服务电话95518或向当地承办保险公司报案。

  (二)查勘定损

  1.雪灾、洪水

  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雪灾(发生之日起60日内)或洪水发生后,根据受灾情况,由保险公司人员或协保人员前往现场查勘死亡标的情况,核实死亡头数并对死亡标的进行拍照,按照“见尸赔付原则”,确定符合赔付条件的死亡牲畜数量,核定损失金额,最终由承办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计算赔偿金额。

  2.动物疫病

  发生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动物疫病后,当地畜牧防疫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当地县级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人员或协保人员与当地畜牧防疫人员共同开展现场查勘工作,并对死亡标的进行拍照。疫病结束后,当地畜牧防疫主管部门与保险公司共同核定疫病死亡的牦牛、羊数量,由畜牧防疫部门出具死亡鉴定证明,并提供相应的分户死亡数量明细清单,并对死亡标的进行无害化处理。

  3.狼害

  发生狼害后,根据报案情况,由保险公司人员或协保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查勘,核实死亡数量,按照“见尸赔付原则”,确定符合赔付条件的死亡牲畜及损失金额,最终由承办公司根据保险条款计算赔偿金额。

  4.大面积灾害

  发生大面积灾害,由当地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开展查勘、定损工作,确定受损标的,由承办公司根据保险条款计算赔偿金额。

  5.残值确定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藏系羊、牦牛的死亡,对其残值视具体情况予以扣除,扣除比例不超过保额的20%。

  6.损失核定

  由保险公司按户核定参保藏系羊、牦牛的死亡数量,对于受损的保险标的,坚持按照尸体完整度在70%以上给予赔付的原则。如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清单载明的数量小于参保牧户实际存栏数量时,保险公司按投保清单载明的数量与实际存栏数量的比例计算牧户的赔偿金额,详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藏区藏系羊、牦牛养殖保险条款》中的赔偿计算的相关条款为准。

  (三)赔款支付

  由承办保险公司根据最终核定的赔偿金额,将赔款直接支付到分户清单明确的参保牧户账户。赔款发放完毕后进行公示,作为赔案内容存档。

  上述理赔事项未尽之处,按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藏区藏系羊、牦牛养殖保险条款》执行。

  五、工作经费奖励

  藏区藏系羊、牦牛保险工作的开展,工作量大,需要试点县政府相关部门配合承保公司做好以下工作:

  1.负责试点地区计划任务的落实,做到整县统保;

  2.负责向承保公司提供投保单、投保清单,收取农户自交部分保险费,向农户发放保险凭证,并对乡村承保情况进行公示;

  3.发生灾害事故时,配合保险公司开展现场查勘工作。

  保险公司可根据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配合情况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奖励,总体奖励额度以不超过保费收入的1%为限,政府相关部门应出具合规票据。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藏区保险保费补贴是国家支持藏区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惠农政策,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稳妥推进,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积极稳妥推进该项工作。开展此项工作的试点县,也要加强组织领导,由县政府牵头,成立农牧、财政、民政、气象和保险公司参加的领导小组,协调指挥相关事宜,保障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分工,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试点地区政府负责牵头开展此项工作,召集相关单位积极推动此项工作。农牧部门负责藏区保险在试点地区的推动,确定补贴品种和补贴区域,配合保险公司共同开展承保、理赔及防灾、防损、防疫工作,监测和发布重大疫情。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藏区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办法和具体措施的制定,以及保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督导落实试点地区财政补贴资金。保险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保险业务指导和监督,保证保险公司合法、规范经营。气象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的预测预报和预警发布,发生灾害后出具灾害情况说明。保险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藏区保险风险特点,根据方案确定的试点地区,发挥承保主体作用,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承保、查勘、定损、赔偿等工作,组建协保员队伍,并负责协保员的管理、薪酬发放、任免和考评。

  (三)加强宣传引导。藏区藏系羊、牦牛保险体现着国家对藏区经济发展的重视与扶持,政策性强、影响面大。试点地区及承办的保险公司及当地政府必须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要以藏、汉两种文字开展广泛的宣传工作,可以采取以向牧民发放宣传材料,在乡村张贴宣传海报、电视、布告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牧民的知晓率,调动参保的积极性。

  (四)加强藏区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藏区保险涉及藏区千家万户,对当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影响较大。试点地区政府要牵头当地有关部门,做好当地藏区保险基层服务体系的建设工作,协助保险公司推动深入藏区牧户的保险服务站、点的建设,为保险服务站、点提供办公场所,由当地保险公司负责选聘合适人员组成协保员队伍,并负责对协保员的管理、薪酬发放、任免和考评,推动藏区保险服务提升。

  (五)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藏区藏系羊、牦牛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检查、督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切实将这项惠牧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附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藏区藏系羊、牦牛养殖保险条款

 

  附件: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省分公司藏区藏系羊、牦牛养殖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藏系羊、牦牛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藏系羊、牦牛”),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藏系羊、牦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二)饲养管理正常,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三)采取以县行政区划为单位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藏系羊、牦牛的死亡,且尸体完整度达到70%(含)以上的(指保险标的死亡后残余尸体的重量与其完整尸体的重量之比达到70%及以上),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雪灾(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自雪灾发生后60日内(含)发生的保险藏系羊、牦牛死亡,且该死亡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二)洪水;

  (三)动物疫病:口蹄疫、布氏杆菌病、结核病、小反刍兽疫、牛出血性败血病、羊梭菌病、炭疽;

  (四)狼害。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三条第(三)项中列明的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藏系羊、牦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保险藏系羊、牦牛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由于药物反应、服用假药导致保险藏系羊、牦牛的死亡;

  (五)保险藏系羊、牦牛在疾病观察期内因第三条第(三)项中列明的疫病导致死亡;

  (六)盗窃、走失、丢失及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七)分娩期间死亡的羔羊、犊牛;

  (八)正常出栏、日常生活食用及各类淘汰对保险标的进行的买卖、宰杀所导致的损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瞒报、未报所导致的损失;

  (二)灾害发生后,用于救灾、治疗、无害化处理、免疫接种所花费的各项费用;

  (三)按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保险藏系羊每只保险金额300元,保险牦牛每头保险金额2000元。

  保险金额=每只(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九条 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15%。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内(含)为保险藏系羊、牦牛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保险藏系羊、牦牛,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藏系羊、牦牛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藏系羊、牦牛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藏系羊、牦牛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藏系羊、牦牛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保险藏系羊、牦牛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藏系羊、牦牛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藏系羊、牦牛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藏系羊、牦牛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藏系羊、牦牛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和保险凭证正本;

  (二)损失清单;

  (三)发生动物疫病后,由畜牧防疫部门出具真实合法的疫病证明;如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需由县级以上畜牧防疫部门出具真实合法的疫情证明和相应的疫情通报等资料;

  (四)发生保险事故后,需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真实、合法的气象证明;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藏系羊、牦牛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藏系羊、牦牛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保险藏系羊、牦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发生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只(头)保险金额×(1-绝对免赔率)

  (二)发生第四条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只(头)保险金额-每只(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1-绝对免赔率)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若无法区分保险藏系羊、牦牛与非保险藏系羊、牦牛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藏系羊、牦牛实际养殖数量。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藏系羊、牦牛每头(只)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只)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藏系羊、牦牛每头(只)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 保险藏系羊、牦牛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三十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因保险藏系羊、牦牛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被保险人、受让人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保险藏系羊、牦牛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  义

  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雪灾:由于冬、春季节降雪量过多,气温低下造成积雪持续不融化,草场被积雪掩埋,致使家畜采食困难或不能采食而发生的牲畜死亡事件。雪灾造成的损失须由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出具气象灾害资料,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在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不属于洪水责任。

  (三)狼害:指藏系羊、牦牛因遭受狼的攻击,而导致的直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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