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0    浏览次数:1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

青政办[2012]29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今年以来,我省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近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凸显,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迫在眉睫,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召开在即,年终“两节”临近,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由此带来的其他劳资纠纷已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中之重,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和关注。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从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充分认识清欠农民工工资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落实的责任,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二、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政府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经委、工商、信访、工会等部门为成员的清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制定自查和检查工作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执法工作人员,认真组织自查和对本地区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执法检查,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联络渠道畅通。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各级财政、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协调、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全省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工业园区尤其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认真履行“引资,服务与监管”的职责,成立相应的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采取积极措施,全力做好园区内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存在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和曝光,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工作不积极配合严重拖欠工资的省外企业,坚决清除出青海市场。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认真执行。

  四、重视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和办法。要积极建立和落实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等制度,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积极推行农民工工作实名制、通过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等办法,及时发现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建立和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五、各地区、各部门对辖区区各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对辖区内各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情况要于11月25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近日将组成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工商局、省国资委、省信访局、省总工会共同组成三个联合督导组,分赴西宁市、海东地区和玉树州进行督导检查,对清查不力、玩忽职守引发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不稳定事件,要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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