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2-11-30    浏览次数:2

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体育局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编办

(2012年11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体育总局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体青字[2012]77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阶段的文化教育工作,打好运动员文化教育基础

  (一)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运动员文化教育,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要求,与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紧密结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领导,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鉴于青海省体育运动学校已更名为青海省体育职业技术学校,目前,为一所承担高中阶段教育任务的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全日制教学。现按国家有关体育类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对办学条件加以充实和改善。

  (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各类公办青少年业余学校建设,保证其各项教育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保证青海省体育职业技术学校各项教育政策的落实,将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伙食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加大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各级体育、教育、财政和发展改革委等行政部门要参照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颁布的《中等省业余体校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令第14号)、《中等省业余体校设置标准》(体青字[2011]88号)文件的落实。

  (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推动本地业余体校与当地优质中小学共建、联办(具体模式可采取省业余体校与优质中小学互挂牌子、体校教练和学校教师互派等方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选派或兼职体校副校长,主管文化教育工作;机构编制部门会同体育、教育、财政等部门根据省体育职业技术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需求等情况,核定教职工编制,合理配备文化课教师,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按照核定的编制为省体育职业技术学校选派文化课教师,文化课教师工资待遇、职称评聘等享受普通教育学校同等待遇,文化课教师的进修、培训和业务学习纳入教育系统统一规划;教育行政部门将省体育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学管理纳入教育序列。

  (四)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要从实际出发,采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基础教育课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研制的运动员基础教育课程方案、课程标准、质量评价体系和教材,不断提高运动员文化教育的实际效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进行体育等专业训练的学校和社会组织,要保障招收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五)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严格依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进行科学系统训练。根据不同项目和不同年龄阶段运动员的训练规律,合理把握青少年运动员从事专业化训练的年龄,切实保证文化学习时间。不断改革和完善青少年竞赛体系,青少年比赛时间尽量安排在假期。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青少年比赛,要进行赛前运动员文化课测试。运动员基础教育课程测试不达标的,不允许参加比赛。同时,要抓紧研究制订对文化课测试成绩优异运动员的激励机制。建立运动员进入省优秀运动队文化测试制度,运动员文化测试成绩作为入选省优秀运动队的入队条件之一。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阶段的资源整合工作,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各级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运动员文化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针对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和存在的问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指导、检查运动员文化教育的各项工作,形成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各负其责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七)省体育职业技术学校为行业部门办学,由省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其中中等职业教育的教学工作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指导。

  (八)制定完善关于加强体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资源整合、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的法规制度。对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制定的有关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省体育职业技术学校文化教育准入标准和管理、考核办法,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为文化教育和训练竞赛的相互促进、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九)省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共同制定下发《运动员文化教育督导检查办法》,办法中要明确职责任务、检查标准、处罚规定等内容。各级教育、体育等部门要组成联合督导检查小组,定期指导、检查、督促省业余体校、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贯彻落实工作,对违反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并对学校、相关训练单位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二、拓宽省体育职业技术学校运动员培养输送渠道,为运动员就学、就业创造条件

  (十)各级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选拔、培养和输送工作,省体育局要修订各运动项目选才标准,在科学选才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符合体育人才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的育才体系。

  (十一)鼓励省体育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通过普通高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和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等单独或统考形式,进入高等学校学习。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的单独招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省体育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鼓励引导高职院校招收省体育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

  (十二)积极发展高等体育职业技术教育,开展运动员职业转岗和职业培训工作。将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内容纳入省体育职业技术学校运动员文化教育必修课程。青海省体育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如在本领域无发展前途,可在校两年后分流到其它职业技术学校,培养具有一定体育职业技能,又有其他社会需要的专业人才。

  三、发挥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文化教育的示范作用,抓好运动队的文化学习

  (十三)省体育局成立运动员文化教育管理委员会,加强省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发挥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文化教育的示范和辐射作用。各体育训练单位要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做好运动员文化学习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督促工作。要以省体育职业技术学校为依托,在多巴国家高原体育训练基地建设运动员网络远程教育系统,实现运动员文化教育资源共享,不断提高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的综合素质。

  (十四)鼓励符合条件的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进入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高等学校学习(运动水平达到二级以上);各州地市县中专学校招收符合条件的本地业余体校学生入学(运动水平在二级和三级运动员之间),要建立符合运动员教育特点的弹性学制和学分制,开发和设置适合体育人才培养的专业和课程,配备高水平师资队伍,利用多种教育手段切实提高教学质量。鼓励高校与省优秀运动队建立“教体联办”关系,高等院校要重视运动员的课程学习,体育部门要保证优秀运动员文化教育时间,为运动员在役和退役完成学历教育创造条件,不断提高运动员学历教育质量。各体育训练单位要积极探索和丰富新的教学手段,鼓励运动员通过成人教育、远程教育等方式灵活接受高等教育。省体育局要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运动员向国家申请助学金。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落实现行的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政策。

  (十五)建立省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协调运行机制。省体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体育总局规划,组织实施、检查指导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要主动支持运动员的文化学习,妥善解决运动员文化学习中的有关问题。各级运动队要进一步加强科学训练,合理安排运动员的训练时间和文化学习时间。

  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激励和保障政策,切实维护运动员切身利益

  (十六)省体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运动员的有效激励,建立与岗位责任、风险和业绩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发挥工资政策的导向作用,结合事业单位收入分—8—配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运动员收入分配制度。

  (十七)运动员及其所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建立运动员社会保险基础档案,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确保运动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自2013年起,省优秀运动队在役和退役尚未安置运动员全员参加养老等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按国家和省规定比例由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省财政厅要将单位所缴纳比例纳入省体工一、二大队年度预算,按预算单位性质予以核定。在役和退役运动员正式入队后有关养老等社保缴费不足以规定年限的,按社会保险缴费政策在今后进行补缴。今后运动员退役后,参照邻近省份获取一定的退役或自主择业的经济补偿金,然后走向社会实行自主择业,单位不再负责其工作安排。

  省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针对运动员的职业特点,完善工伤保险管理和保障机制。凡参加工伤保险的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生活护理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尚未将运动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要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将运动员于2012年底前参加工伤保险。

  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已确认因工致残并按有关规定鉴定伤残等级运动员、教练员纳入工伤保险统一管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有关待遇。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及时调整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吸收部分运动医学专家,做好运动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十八)完善运动员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运动员伤病特点和运动训练、竞赛的特殊性,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运动员建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加大保障力度。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体育训练单位开展运动康复服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按规定申请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定点。

  (十九)科学规范训练,强化运动性伤病防治措施,切实做好运动性伤病的预防工作。要按照一定比例配备运动队随队医务人员,建立优秀运动员健康档案,把运动性伤病的防治工作纳入优秀运动队、教练员、医务人员的考核内容。省体育行政部门要完善运动员康复中心设施,加强伤病防治机构和队伍建设。

  五、构建和完善运动员职业转换社会扶持体系,帮助运动员顺利实现职业转换

  (二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将退役运动员纳入当地促进就业公共政策范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运动员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符合条件的运动员,可按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运动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十一)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要为退役后有意愿从事体育教师工作的退役运动员获取教师资格创造条件,做好退役运动员获得体育教师资格培训、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工作。切实提高运动员担任体育教师的素质与能力。

  在同等条件下,体育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优先聘用取得优异成绩的退役运动员,教育事业单位招聘体育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优先聘用专业对口且取得优异成绩的退役运动员。

  六、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实效

  (二十二)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要综合分析举国体制和市场机制的优势,要以运动员全面发展为前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体教结合,整合资源,统筹规划,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实践,努力构建符合体育人才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充满活力和可持续发展的体育人才培养体系。

  (二十三)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继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广大体育工作者和运动员充分认识到建设体育强国的重要性、紧迫性,充分认识到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的必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确保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各项政策落实取得实效。

  (二十四)各级政府要成立运动员教育保障服务机构,专门负责运动员的教育保障工作,有关编制部门在编制配制上给予支持。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保证运动员教育和保障专款的落实,省体育局可按规定程序成立体育基金会,接收社会捐赠设立运动员保障基金,加大力度做好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