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财政局,海口市农业局:
为稳定和促进生猪产业发展,保障猪肉产品供给,省财政对2014年从事生猪生产及加工的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贷款给予贴息。现将《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财政厅2014年稳定生猪生产贷款财政贴息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做好贷款贴息申报和审核工作,并按时上报省农业厅。
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4年7月18日
2014年稳定生猪生产贷款财政贴息实施方案
为稳定和促进生猪产业发展,落实好省委省政府扶持畜牧业发展政策,切实发挥贴息贷款扶持政策在稳定生猪生产中作用,保障猪肉产品市场稳定供给,结合生猪产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财政贴息,减轻生猪生产及加工龙头企业生产负担,稳定生产能力,增强发展信心,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为保障供给、平抑物价、促进农民增收提供支持。
二、贴息对象和标准
(一)贴息对象。在2014年1月1日-2014年6月30日期间,与合法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并获得贷款,所贷资金主要用于从事生猪生产和生猪屠宰加工的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二)贴息标准。按照实际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给予不超过一年的全额贴息支持。贴息资金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三)贴息资金用途。贴息资金主要用于从事生猪生产和屠宰加工企业贷款的贴息。享受财政贴息的企业要加强饲养管理,稳定种猪存栏量,扩大生产规模,保证种苗供应。
三、贴息程序
(一)申报程序
坚持企业自愿申报,先申报、先审核、先拨付使用,用完为止原则。符合条件的贷款企业向市县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财政贴息申请,并提交与贷款相关的审核材料。市县畜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企业申报和对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统一上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经审核并公示后确定财政贴息企业名单和贴息金额,启动贴息资金发放程序。
(二)申报内容
申报企业向市县畜牧主管部门递交财政贴息申请书,填报《2014年海南省稳定生猪生产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见附件),同时提供有效的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证明原件、贷款原始合同、借款凭证、结息单等原件材料及复印件供市县畜牧主管部门初审,经初审合格后由市县畜牧主管部门于8月20日前统一上报省农业厅,并提交复印材料一份。
(三)资金拨付
省农业厅根据市县上报的初审结果,以及贷款企业提供的2014年1-6月贷款合同、利息支付凭证等材料,经审核无误并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贴息企业名单和贴息金额,并向省财政厅提出一年贴息资金申请。省财政厅经审核后下达贴息资金指标,省农业厅将贴息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从7月份开始,实行每半年拨付一次贴息资金给相关企业。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有关处室要具体抓好落实,督促检查贴息资金的申报、使用情况。市县畜牧主管部门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市县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台、报纸、网络等渠道,将财政贴息政策公开,让企业充分了解财政贴息的内容、对象、标准、方式,保证贴息规范透明,公开公平。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县畜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组织实施,加强对贴息基础数据的核实,杜绝虚报、谎报贴息数据。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将组织检查组对贴息资金申报、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