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21    浏览次数:2

各市、县、自治县农机管理部门、财政局,省农垦总局:

  为加强农机购置补贴项目管理,确保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开、规范、高效、廉洁实施,根据农财两部印发的《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立足本地实际,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补贴资金兑付工作责任制,统一规范补贴资金管理程序,完善内部控制和外部审计等监督检查机制,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安全高效。

  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4年5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为指导2014年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拉动作用,进一步促进我省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4〕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发展热带现代农业和增加农民收入这个中心,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注重阳光操作,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优先扶持水稻、瓜菜全程机械化作业机具和粮食烘干设备,以及瓜果菜生产急需的喷滴灌节水设备等设施农业装备,推动瓜果菜、南繁育种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资金控制规模

  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全省各市县及国营农垦系统。中央财政安排我省2014年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为13000万元,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500万元。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农业人口、农业生产和农民需求、农机装备结构和区域布局调整需要以及2013年补贴工作开展情况,拟定2014年各市县、农垦系统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第一批),具体安排参见《海南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分配表》(附件2)。省农业厅预留的中央补贴资金将根据各市县实施进展情况再做二次分配或救灾补贴安排。

  三、补贴机具类型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的确定

  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或海南省级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产品。根据农业部确定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和我省实际需要,按照“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原则和要求,确定我省非通用类补贴机具品目范围,并与适合海南省推广应用的2014年度全国通用类机具合并形成了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其他机械等12大类37个小类112个品目的补贴农机具及设备(详见附件1:《海南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各市县(省农垦总局)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确保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补贴机具品目数量保持一致。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二)补贴标准

  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农业机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2014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非通用类农机产品定额补贴不得超过本省近三年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一般机具单机最高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各种类型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参见《海南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附件1)。

  为使补贴政策惠及更多农民,2014年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补贴机具(含建设喷滴灌节水设备、简易冷库设备),年内每户享受补贴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申请购买补贴机具(含建设喷滴灌节水设备、简易冷库设备),年内每家享受补贴资金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承包或建设的喷滴灌设施农业基地、田头简易冷库、种养基地等,申请农机购置补贴时须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申请,不得以农户个人名义申请或按照农户个人享受最高补贴额标准分散办理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同一类型补贴机具5台(部)以上的,申请人须提供补贴机具作业面积(或种养面积、加工能力、冷库库容)合同等证明材料,市县(省农垦总局)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加大水稻和瓜菜生产从育秧(育苗)、播插(移栽)到烘干等全程机械化机具补贴力度,在中央资金补贴的基础上,允许地方配套资金实行累加补贴,但省、市县两级累加资金不得重复。各市县(省农垦总局)安排设施农业机械设备补贴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本市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一。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

  (一)补贴对象。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对象为全省各市县和国营农垦系统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允许补贴对象在海南省域内跨市县自主选择经销商购买补贴机具。补贴对象购买补贴机具后,拥有机具的所有权。

  (二)经销商的确定及管理。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提出,报省农业厅汇总后统一公布,供农民等补贴对象自主选择。

  经销商应当严格遵守《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暂行办法》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各项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机具销售价格或降低补贴机具配置标准。要在经营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布补贴机具配置和最高销售价格等相关内容,销售补贴机具时按照《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操作要求录入购机人相关信息,开具海南省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发票,及时做好购机农户信息、工程建设合同、验收报告、照片等材料收集归档以及督促补贴机具生产企业通过农机购置补贴系统确认补贴机具等项工作。农机管理部门和生产补贴机具的农机企业应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要及时严肃处理。

  五、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程序及补贴资金的兑付方式

  2014年我省继续推行“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方式。

  操作流程是:申请和确认→购机→验机(验收)→结算。

  1、申请和确认。申请人凭身份证和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向所在市县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营农垦系统向所在地的农场或省农垦总局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海南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附件3)。市县(省农垦总局)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等进行审查确认。市县(省农垦总局)农机管理部门按购机申请人购机的先后顺序,补贴资金指标先到先办、用完资金为止的方式办理。

  2、购机。申请人凭《海南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补贴机具经销商全价购买补贴机具(申请人与经销商签订喷滴灌节水设备、冷库工程建设合同等),经销商通过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采集申请人身份证等身份证明、人机合影并上传至农机管理部门。(附件3中的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不得在软件系统中填写,请注意以适当方式保存。)

  3、验机(验收)。申请人应当于购机后20日内向市县(或省农垦总局)农机管理部门提出验机申请,市县农机管理部门(或省农垦总局农机管理部门)组织人员验机。喷滴灌节水设备、冷库等的验收由市县(或省农垦总局)农机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农业(农艺)、财政等部门专家参加验收,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设施农业、冷库的验收环节进行监督。

  4、结算。经过验机(验收)程序后,市县(省农垦总局)农机管理部门分期分批进行公示,再统一造表送市县(省农垦总局)财政部门审定,市县财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确定的拨付方式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全额兑付到购机农民一卡(折)通账户或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账号。完成补贴机具结算后,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农机购置补贴资料文件的归档。

  申请设施农业机械设备购置建设补贴,除了执行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操作程序外,还应当按照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0年设施农业机械设备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详见琼农字〔2010〕74号和琼农办〔2010〕59号)、《关于做好2011年简易保鲜冷藏设备购置建设补贴工作的通知》(琼农字〔2011〕98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六、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时间安排

  2014年3月中旬,主要做好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的前期准备工作,统一公布海南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名单供农民等补贴对象自主选择;4月下旬,争取完成《海南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海南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海南省2014年省级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等报批、公布工作。2014年5月中旬,召开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会议,宣布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正式启动,并对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以及具体操作进行培训。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期限截至11月15日。

  七、其他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是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对于进一步调动农民积极性,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省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考核办法,注重工作绩效,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市县(省农垦总局)要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市县(省农垦总局)领导牵头,财政、农机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并主动邀请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参加,接受监管。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决定,经市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报省农业厅审核备案后实施。各市县(省农垦总局)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共同研究,广泛征求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意见,抓紧制定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和项目推进计划,于5月15日前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以及本实施方案等规定,并通过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办理所有补贴操作手续,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实现与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信息共享。市县农机管理部门要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不得优亲厚友,不得违反规定人为设置购机条件。各市县(省农垦总局)农机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组织完成补贴机具验收和编号喷印等项工作(喷滴灌节水设备、冷库等建设由经销商按统一规格、标准制作标志牌),并将购机者和补贴机具拍照存档以备检查。享受补贴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须依法办理牌证。

  各市县(省农垦总局)农机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服务窗口建设的通知》(琼农办〔2013〕151号)精神,统一实施农机购置补贴窗口一站式服务。服务窗口要做到:统一的制度要上墙,管理流程要上墙,补贴资金动态要上墙,公示要上墙,举报电话号码要公布上墙,领导机构、监督机构要上墙,补贴工作人员的名字、照片要上墙,要建设视频监控和群众举报信箱,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阳光服务,接受群众监督。

  各市县(省农垦总局)农机管理部门需于每月底将本市县(总局)当月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汇总表报省农机化管理局备案。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和《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及时分类整理、积极主动公开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等内容,有关文件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要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每半个月定时(即项目实施后的每月15日和30日)定点(农机网站或信息公开栏等)公布本市县(省农垦总局)补贴资金执行进度和申请购机农户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信息(格式参见附件6),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格式参见附件7)和本市县(省农垦总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市县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包括:姓名,所购机具型号、单价、数量、产销企业、补贴额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取得的成效、主要做法和经验体会等内容。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按规定设置信息公开固定网址或开通固定专栏。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固定网址或开通固定专栏的网址链接要主动提交上级农机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发布,确保通过网址链接有效查询信息公开情况。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切实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等要求落到实处。省农机主管部门要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加强对各地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市县(省农垦总局)至少开展两次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等违规行为。要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市县财政部门、乡镇财政所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积极会同农机等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生产企业应加强对经销商的管理,2014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要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销售核实情况(附件4:《海南省2014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供货核实表》)报送海南省农机化管理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补贴产品产销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法违规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涉嫌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落实职责,保障经费。农机管理部门要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进一步明确责任任务,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管等职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标准测算、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信息公开等工作,确保农机购置补贴顺利实施。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市县(省农垦总局)农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政策宣传、补贴对象的确定、购机情况和补贴资金核实、公示、档案登记汇总及项目监管等,积极主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做好补贴资金兑现拨付工作。各市县(省农垦总局)农机管理部门和经销商要加强和规范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的管理,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购机人(申请人)的信息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变更。

  为保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市县财政部门应保证必要的项目组织管理经费。市县农机管理部门农机购置补贴组织管理工作经费应占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规模的3%~5%,主要用于政策宣传、建档、公示、监督检查、验机(验收)劳务等组织管理方面的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六)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农机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让广大农民了解购机补贴政策、程序等信息,积极做好农民、合作组织、企业的宣传引导、咨询解答工作,及时结算补贴资金,做到每月结算不少于一次,协调经销商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要统一印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书,并宣传到村委会,并做到购机人手一份,防止电信诈骗案件的再次发生。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及时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企业承诺落实情况和购机者的反映,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省、市县农机管理部门要设立投诉电话(省农业厅:65332905、65338099,省财政厅:68530013、68558256),及时调查处理购机者的投诉,保护好购机者的合法权益。要继续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报送工作,实行信息周报制度,及时做好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执行情况总结,并分别于6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将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机化管理局、省财政厅农业处,以便汇总上报农业部和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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