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河长制省级会议制度(试行)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25    浏览次数: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河长制”省级会议制度(试行)》《江西省“河长制”信息通报制度(试行)》《江西省“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试行)》《江西省“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河长制”省级会议制度(试行)

  为规范和推进“河长制”工作,保障河湖保护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江西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赣办字〔2015〕50号),建立“河长制”工作会议制度,制定省级“总河长”会议、省级“河长”会议、省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等制度。

  一、省级“总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省级“总河长”会议由省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省级“河长”,省级“河长”对口副秘书长、相关专委会主任委员,设区市“总河长”“副总河长”,省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省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省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确定召开,由省河长制办公室筹备。

  第四条会议主要事项:研究决定“河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研究“河长制”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经省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省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各省级“河长”牵头调度,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省级责任单位及市、县(市、区)“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承办。

  二、省级“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省级“河长”会议由省级“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省级“河长”对口副秘书长、相关专委会主任委员,河流所经有关的“市河长”,相关省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省级“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省级“河长”确定,由省河长制办公室筹备。

  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省级“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辖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研究部署所辖河湖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省级“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省级“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各省级“河长”对口副秘书长、相关专委会主任委员牵头调度,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省级责任单位及“市河长”“县河长”承办。

  三、省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省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由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召开。出席人员:相关省级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联络人。

  第二条 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一次,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第三条 会议由省河长制办公室或省级责任单位提出,按程序报请省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确定。

  第四条 会议议定事项:协调调度“河长制”工作进展;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督导河湖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研究报请省级“河长”和“总河长”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省级责任单位责任人分别落实。

  江西省“河长制”信息通报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江西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信息通报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重要信息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紧急或重要信息报送应直呈直报。

  (二)准确。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准确。

  (三)高效。以第一手情况、第一道研判、第一时间报送作为工作目标,为实施和推进“河长制”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保障服务。

  第二条 建立信息专报制度。

  (一)专报信息报送方式。各责任单位和市、县(市、区)应将重要、紧急的“河长制”相关政务信息第一时间整理上报至省河长制办公室。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信息的整理选取、编辑、汇总、上报。

  (二)专报信息处理。各责任单位和市、县(市、区)责任人或联络人应事先将上报信息梳理清楚,确保重要事项表述清晰、关键数据准确无误,省河长制办公室对上报信息进行校对、审核。专报信息实行一事一报,由省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签发。

  (三)专报信息内容。包括需立即呈报省委、省政府和省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的工作信息,需专报省委、省政府的政务信息。主要事项:

  1.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措施和工作部署;

  2.省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

  3.河湖保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4.跨流域、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协调问题;

  5.反映地方创新性、经验性、苗头性、问题性及建议性等重要政务信息;

  6.舆情信息纳入编报范围。对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涉及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

  7.其他专报事项。

  第三条 建立信息简报制度。

  (一)信息简报报送方式。各责任单位和市、县(市、区)应积极将重要的“河长制”相关政务信息、举措部署、工作动态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上报至省河长制办公室,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选取要点。涉密信息的报送,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二)简报信息处理。各责任单位和市、县(市、区)责任人或联络人应及早报送,信息要求突出重点,简明扼要。省河长制办公室对信息进行校对、审核、编辑后,刊登在省河长制办公室《信息简报》,由“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专职副主任签发后,抄送各相关单位。

  (三)简报信息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等工作推进;

  2.省“河长制”重要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完成成果;

  3.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

  4.反映本部门、本单位“河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

  第四条 建立省级“河长制”官方网络平台。

  (一)开辟省级“河长制”工作网站,利用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信息。

  (二)省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专职副主任担任省级“河长制”官方网络平台信息发布审核负责人。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三)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五条 建立省“河长制”工作通报制度。

  (一)通报内容。

  1.省级责任单位和市、县(市、区)对上级有关省“河长制”工作、重要部署落实情况;

  2.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推进情况;

  3.对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

  4.危害河湖保护管理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

  5.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二)工作要求。

  1.省河长制办公室承办省级“河长制”工作通报,专职副主任负责对通报内容审签,重要事项需由主任签发。

  2.工作通报以省级“河长制”联席会议、省河长制办公室《工作通报》、工作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为主要载体进行通报。

  3.省河长制工作通报原则上每个季度通报1次,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通报。重要的工作调度、工作进展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适时通报。

  第六条 省河长制办公室定期统计并通报各责任单位和市、县(市、区)信息采用情况。

  第七条 在具体工作中,违反本制度,信息通报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和工作被动的责任单位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江西省“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江西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工作省级督办。

  第三条 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督办工作。

  第四条 督办主体及对象。

  督办分为责任单位督办、“河长制”办公室督办、“河长”督办。

  (一)责任单位督办。省级责任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需要督办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对口下级责任单位。

  (二)“河长制”办公室督办。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省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涉及省级责任单位、市政府、县(市、区)政府需要督办的事项,或责任单位不能有效督办的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省级责任单位、下级“河长制”办公室。

  (三)“河长”督办。省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对“河长制”办公室不能有效督办的重大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省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下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

  第五条 督办分类。

  (一)日常督办。“河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办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询查”“工作通报”等形式督办。

  (二)专项督办。“河长制”省级会议要求督办落实的重大事项,或者省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由有关省级责任单位抽调专门力量专项督办。

  (三)重点督办。对河湖保护管理中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主要采取会议调度、现场调度等形式重点督办。

  第六条 督办要求。

  (一)任务交办。主要采用“督办函”“河长令”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责任单位“督办函”由省级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发;省河长制办公室“督办函”由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签发;省级“河长令”按程序由省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或相应的“河长”签发。督办文件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

  (二)任务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督办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责任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牵头责任单位应当报请省河长制办公室协调。

  (三)督办反馈。省级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将本单位督办情况报省河长制办公室。督办任务完

  成后,承办责任单位及时向省河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步安排反馈省河长制办公室。

  (四)立卷归档。督办单位应当对督办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

  江西省“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推动各级政府履行职责,促进“河长制”工作落实,根据《江西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原则

  (一)协调性原则。“河长制”考核与年度“河长制”工作要点相衔接、同部署。

  (二)动态性原则。按照省级“总河长”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考核方案,确定考核内容和重点。

  (三)权责相应原则。考核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省级责任单位分别负责。涉及“河长制”工作综合考核,由省河长制办公室组织考核。

  三、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根据“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报“总河长”会议研究确定。方案主要包括:考核指标、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及时间安排等。

  (二)开展年度考核。根据考核方案,省河长制办公室、省级责任单位根据分工开展考核。

  (三)公布考核结果。计算各市、县(市、区)单个指标的分值和综合得分,公布考核结果。

  四、考核分工

  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河长制”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统计及公布考核结果。

  省统计局(省考评办)负责将“河长制”考核纳入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指导“河长制”工作考核。

  省发改委(省生态办)负责将“河长制”考核纳入省生态补偿体系。

  相关省级责任单位根据考核方案中的职责分工制定评分标准和确定分值,并承担相关考核工作。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评结果纳入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二)考评结果纳入生态补偿机制。

  (三)考核结果抄送组织、人事、综治办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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