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农科)局(委)、农经总站(中心)、发展与改革局、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水务局、林业局、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银监分局(监管办)、供销社、农信社,农垦各农场和派出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3年中央1号文件和《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进一步规范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工作,促进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根据农业部、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农业部等9家全国农民合作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3〕10号)、《工商总局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3〕199号)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际,制定了《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认定暂行办法》,经海南省农民合作社发展厅际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市县可参照本评选办法制订市县级示范社评定办法。
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林业厅
海南省农垦总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 中国银监会海南监管局
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14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认定工作,确保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简称《合作社法》)、《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简称《条例》),按照农业部等9家全国农民合作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3〕10号)、《工商总局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3〕199号简称《意见》)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和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示范社”)是指按照《合作社法》、《条例》和《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成立,达到标准和要求,并经省农民合作社发展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对省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自愿申请、严格标准、择优评定、动态监测”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坚持评选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竞争淘汰机制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等额推荐、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省联席会议根据各市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示范社建设情况,以及农业、林业、渔业、水务、供销、农垦等类型合作社发展情况确定省级示范社分配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