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07-25    浏览次数: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精神,改革完善我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总体要求,充分吸收借鉴国际、国内其他省市药品采购做法,按照“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有利于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公平竞争”(以下简称“四个有利于”)原则,坚持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提高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

  二、实施范围

  (一)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二)全省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上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中药饮片除外),全部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集中采购。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药品可继续由所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代购。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一年。

  三、主要任务

  (一)合理确定采购目录。医院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制定采购计划,并具体到通用名、剂型和规格。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汇总医院采购计划,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江西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江西省医保药品目录、江西省新农合用药目录和企业申报情况,合理编制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二)实施药品分类采购。具体为:公开招标采购、价格谈判采购、直接挂网采购、定点生产采购、特殊药品采购5种分类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采购。根据上年度药品采购金额,将占比排序前80%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且有3家及3家以上企业投标的品规,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医院作为采购主体,按中标价格采购药品。

  2.价格谈判采购。国家或省际跨区域进行谈判的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直接执行国家或省际跨区域谈判结果。由江西省医保(新农合)管理部门通过竞争性谈判,纳入江西省医保(新农合)基金支付的特殊药品,经企业申请,符合资质要求并不高于全国最低中标价的,全省执行该谈判结果。

  3.直接挂网采购。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江西省廉价短缺药品以及未纳入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药品,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生产企业直接挂网。采购周期内新批准上市的药品,可根据疾病防治需要,经过药物经济学和循证医学评价,纳入直接挂网采购。

  4.定点生产采购。国家公布的定点生产药品,按全国统一采购价格直接网上采购,不再议价。

  5.特殊药品采购。麻醉药品和第一、二类精神药品、医疗放射药品、医疗毒性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药(抗结核病、抗麻风病、抗艾滋病、抗疟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原料药、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等,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

  各设区市要以市为单位成立采购联合体,以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方式对挂网采购等需议价的药品进行集中议价。鼓励跨区域、专科医院等联合采购。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按照“四个有利于”的原则,允许以设区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格。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的,省级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进行调整。

  (三)改进药款结算办法。加强医院药品合同管理,规范药品货款支付,医院药品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鼓励医院公开招标选择开户银行,由银行提供相应药品周转金服务,以加快医院付款时间,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药品生产流通成本。纠正和防止医院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变相拖延付款时间的现象和行为。要将医院药品收支和结算纳入年度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逐步实现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以下。

  (四)加强供应配送管理。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可由中标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所有药品品规只允许委托配送一次,不允许转配送。受委托的经营企业应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备案,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开。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协调,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原则,重点解决好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药品配送。鼓励县乡村一体化配送,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健全完善药品配送约谈、退出、处罚制约机制,加强药品供应配送工作考核监督。对配送率低、拒绝承担基层药品配送的企业取消中标、挂网资格,取消供货资格。进一步强化短缺药品监测和预警,按区域选择若干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短缺药品监测点,及时掌握分析短缺原因,理顺供需衔接,探索多种方式,保障患者用药需求。

  (五)规范采购平台建设。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负责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省财政、卫生计生部门给予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支持,保证其工作正常运行。推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确保省级平台与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医院、医保经办机构等对接联通和数据信息安全传输。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要增强服务意识,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定期公布医院药品采购价格、数量、付款时间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配送到位率、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及时做好网上交易数据汇总和监测分析工作,为各类药品采购提供支持。要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扩展升级采购平台服务和监管功能,提高平台智能化水平,适应签订电子合同、在线支付结算、网上电子交易等新特点、新要求,为推进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款,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创造条件。

  (六)严格综合监管措施。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全程综合监管。严肃查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哄抬价格等行为,对药品价格地区差异较大、增长幅度过大等药品的重点监控,倡导药品生产企业合理报价。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企业,医院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将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作为医院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院评审评价工作。严肃查处医院违反采购合同、违规网下采购等行为。对通过招标、谈判、定点生产等方式形成的采购价格,医院不得另行组织议价;对医院采购直接挂网药品的价格,要加强市场监测和跟踪,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秩序。加强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培训考核,发挥药师的用药指导作用,规范医生处方行为,切实减少不合理用药。坚决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加强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廉政制度建设,增强廉洁自律意识,防范和杜绝各种廉政风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精心做好组织实施和督导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公立医院药品采购、结算、使用和供应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卫生计生、发改、人社、财政、工信、市场监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科技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和“四个有利于”的原则,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措施,精心抓好药品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2016年全面启动新一轮药品集中平台采购。要进一步加强协调联动,充分调动医疗机构和社会各方参与集中采购的积极性,确保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平稳推进。

  (三)加强风险防范。强化廉政风险防范,健全药品集中采购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实现药品采购工作在阳光下运行,确保药品采购工作合法、合规和公平、公正。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加强廉洁从业教育。建立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实行重要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制度。

  (四)做好宣传引导。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涉及多方利益调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导向,积极向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社会公众,广泛宣传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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