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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科委、民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科技部 民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5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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