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县振化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海南州城建房地产估价事务所、共和县房地产估计事务所、门源县浩河房地产估价事务所、黄南州国土资源事务所:
根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2号令)、《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发改办价格[2005]2597号)、《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省政府52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17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研究,同意准予化隆县振化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海南州城建房地产估价事务所、共和县房地产估计事务所、门源县浩河房地产估价事务所、黄南州国土资源事务所为临时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予临时资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价格评估执业要求和范围等开展工作,主动接受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评估机构服务标准、业务质量、执业范围、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
二、临时价格评估机构须不断改进服务标准和业务质量,按时参加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审验、考评及培训。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执业范围、收费标准执行评估,对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超范围执业、出具虚假价格评估报告等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三、临时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年(自2012年8月17日至2014年8月16日)。两年内,临时价格评估机构应及时补充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完善机构建设。对在临时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达到相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机构,省价格主管部门为其换发正式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对于有效内未达到相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则不予换发。
四、准予临时资质认定的机构名单及相关情况在青海价格鉴证网公布,供公众查询、监督。
电话:0971-8252987
网址:http://www.qhfgw.gov.cn
http://www.jgjz.qhe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