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和融资环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07    浏览次数:2

各市、县(市)经信委(局),财政局(宁波市不发):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工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和融资环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4﹞65号)精神和要求,现就我省2014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和融资环境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号),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更多采取市场化方式,完善服务体系,改善融资环境,通过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扶持企业的方式,推动我省中小微企业提升发展、创新发展和集约发展。

  二、支持重点

  (一)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1.改善小企业集聚区创业环境。重点支持小企业集聚区运营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创业实施的原有厂房改扩建,服务场地和相应公用工程更新改造,服务机构软硬件服务设备和设施购置等能力建设项目;以及小企业集聚区运营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减免租金服务,各类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政务代理、人才、仓储物流、管理咨询、融资咨询、法律咨询、知识产权等服务的业务奖励项目。

  2.改善技术改造与产业升级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与产业升级提供服务的机构购置软硬件设备的能力建设项目;以及为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与产业升级提供工业设计、产品研制、工程设计、生产线调试、产品检验检测等服务的业务奖励项目。

  3.改善信息服务与运行监测环境。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信息服务机构购置和租用服务设备的能力建设项目;以及信息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发布、信息查询、数据共享、信息咨询等服务,满足各级政府部门中小企业运行监测需要的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等相关信息的采集、问卷调查、数据分析和应用等服务的业务奖励项目。

  4.改善培训服务环境。重点支持培训机构为提升中小企业培训能力而实施教学设备购置、培训场地改扩建的能力建设项目,以及培训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员工岗前培训、在岗员工技能培训和管理者管理能力提升培训等服务的业务奖励项目。

  (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提升小微企业担保服务水平和积极性,扩大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探索创新小微企业担保业务模式,着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三、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完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

  1.无偿资助。对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2013年度项目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新征用土地费用不得纳入项目申报范围。

  2.业务奖励。对服务机构业务补助项目,综合考虑其服务中小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总体满意度等因素,按照不超过2013年度实际服务成本40%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项目申报单位可同时申请无偿资助和业务奖励两种不同方式的支持。项目申报机构无偿资助和业务奖励合计最高支持资金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

  1.业务补助。对符合条件担保机构在保的单户1500(含)-500万元、500(含)-100万元、100万元及以下,且年担保费率不超过3%的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5%、1%、1.5%给予补助。

  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一般责任保证业务,按照不超过2013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1%给予补助;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单户企业1500(含)-500万元和500万元及以下比例风险分担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25%和0.5%给予补助。

  平均在保余额根据担保(再担保)贷款业务2013年实际在保天数按年折算。

  2.增量业务奖励。对担保机构2013年单户500万元及以下,且年担保费率不超过3%的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年平均在保余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或增长2.5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不超过3%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再担保机构2013年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比例风险分担再担保业务年平均在保余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部分,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奖励。

  3.创新奖励。对积极探索创新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且推广效用显著的担保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按《暂行办法》规定执行。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纳入一般风险准备金管理,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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