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15    浏览次数:6

甘工信发〔2013〕198号

 

各市、州工信委,地方税务局,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新区地方税务局: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要求,现将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式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市(州)工信委提出申请,各市(州)工信委会同本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2012年4月20日前联合上报。省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于4月30日前向省工信委提出申请。申报材料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纸质文件3份、电子文件1份)同时报送方式。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必须一致,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见附表);经审计的最近1年完整财务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最近1年完整年度经协作银行加盖公章确认的担保业务明细表(提交的明细表指标中应含有:协作银行名称、担保企业名称、担保金额、担保费收入、担保机构与受保企业合同号、贷款银行与受保企业贷款合同号、担保责任发生日期、担保责任解除日期)等。并请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请书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

  3、上年度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担保余额变动表)

  4、营业执照

  5、公司章程

  6、担保业务明细表

  三、其他要求

  (一)各市(州)工信委要认真组织本地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录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http//:www.sme.gov.cn),点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管理系统”,下载机构版申报软件,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要求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系统”使用手册填报资料。

  (二)各市(州)要认真负责审核,保证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机构必须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规定的免税条件(登录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或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下载)。

  (三)各市(州)工信委要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工作的组织指导力度,努力减轻担保机构负担,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真正受益。并会同本级税务部门建立必要的工作协调机制和保障措施,对已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监管,按年度向省工信委提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的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

  联 系 人:李海斌

  联系电话:0931-8960417

 

  附件: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

  附件下载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nth="3" year="2013">201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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