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办《关于审核2011年度我省增补及流标基本药物中标价格和零售价格的函》(青药采办[2012]9号)收悉。经核定,现将2011年度增补及流标基本药物中标零售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的医疗卫生机构(含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其销售价格按照附表所列的中标价格执行,中标价格即为最高零售价格。
二、未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现行药品加成规定执行,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所列的中标零售价格。
三、社会零售药店经营附表所列药品,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委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现行价格政策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2年8月25日起执行。
附件:青海省医疗卫生机构2011年增补及流标基本药物中标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