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冰乙酸有关的问题复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6-08    浏览次数:5

各设区市质监局,省质检院,省审查中心: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冰乙酸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45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附件下载:
质检办食监函〔2011〕453号.doc
卫办监督函【2011】33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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