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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质监局,省质检院,省审查中心: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冰乙酸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45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附件下载: 质检办食监函〔2011〕453号.doc 卫办监督函【2011】33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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