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质监局,公安局交警支队:
为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11〕1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安检机构普查专项行动
今年,各设区市质监局要会同同级公安交管部门,对辖区内安检机构开展一次拉网式的普查专项行动。通过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无证或超范围开展机动车检验的安检机构;打击安检机构检验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安检机构检测设备的计量检定管理;建立和完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全过程监管机制。
(一)普查内容、重点和措施
一是查资质,看安检机构资质是否合法有效,重点是计量认证证书、资格许可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超过资格许可范围检验的行为。二是查能力,看获证安检机构是否持续保持发证时的要求,重点是规章制度是否健全,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检验记录和报告是否符合规定,检测仪器设备是否按时检定,检测环境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已按要求安装了监控装置等内容。三是查条件,看获证安检机构是否存在检测条件变化的情况,重点是安检机构迁址、改建、新增机动车安检线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限期落实整改;对未获得计量认证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安检机构、超出许可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安检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新增固定式汽车安全技术检测线的安检机构开展检验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工作安排
此次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1.部署启动阶段(2011年6月)
各设区市质监、公安交管部门根据省质监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普查专项行动方案,对本地区的专项行动进行部署安排。
2.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7月至9月)
(1)组织自查
组织辖区内安检机构进行自查,收集自查中存在的问题。
(2)集中整治
在自查的基础上,开展专项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解决突出问题。
(3)落实整改
指导和督促有关安检机构,针对自查和抽查中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规范检验行为,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查处。各级质监和公安交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日常监管措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3.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0月)
组织实施阶段结束后,省质监局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将组成检查组,采取抽查的方式,对各设区市开展安检机构专项行动的情况及成效进行检查验收。
二、加强安检机构证后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质监和公安交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强工作配合,建立密切协作和联席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共同做好辖区内安检机构证后监管工作。
(一)联合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各设区市质监局要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安检机构的现场检查,按照《福建省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督检查表》(见附件1)和《安检机构建档目录》(见附件2),做好安检机构的巡查记录和建档工作。原则上对辖区内每家安检机构每年进行2次现场检查,对机动车检验行为存在突出问题或有投诉举报记录的安检机构应增加年度检查次数。对于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质监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二)强化安检机构检验行为的监督
各设区市公安交管部门要会同质监部门,加快推进安检机构的联网工作,搭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网络平台,督促安检机构在相关工位安装监控装置,实现机动车检验过程的视频监控和检验合格数据的自动比对。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08)及第1号修改单等相关规定,省交警总队已对全省安检机构设定了每年、每月、每日的最高检测数量,安检机构应按照省交警总队设定的每年、每月、每日的最高检验数量开展检验,对超出核定检验数量的,公安机关、质监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暂停受理其检验合格报告。要督促安检机构对计算机管理系统采取应有的数据安全防护措施,相关监控视频、图像和数据信息应至少存储两年。要对安检机构检验设备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参数设置、数据处理、数据保存、数据日志以及日常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测数据进行分析,对一次检验合格率、复检率、受托检验率过高异常情形进行重点核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和省质监局将定期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进行明查暗访,对机动车检验业务数据进行分析通报。
(三)维护机动车检验工作秩序
各设区市公安交管部门、质监部门要依法指导安检机构进一步规范检验工作程序,合理调整、简化工作流程,不得违规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中把相关部门的检测、收费作为附加条件,不得强制指定维修、调试或者推销产品;推广窗口受理、大厅等候的一窗式检车服务模式,完善引导标志,公示收费标准,增加免费导办人员,为群众检车提供便利。要建立打击非法中介的常态机制,加强对安检机构办公场所及周边的巡逻管控,强化违法证据的固定和收集,依法严处非法中介人员。
(四)从严查处机动车检验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
各设区市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从严查处不按照国家标准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安检机构。对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擅自减少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或者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的,一律认定为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撤销其检验资格,抄告同级质监部门,上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并向社会公告。对检测秩序混乱,存在非法中介欺骗、坑害群众,违规收费,强制指定维修、调试或者推销产品的,停止受理其检验结果报告,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告。对违法违规检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无证开展机动车安检行为的查处力度,责令一律停止检验工作,依法严格处罚,同时将结果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各设区质监和公安交管部门应共同于9月底向省质监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书面报告2011年机动车普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每年11月底定期上报当年证后监管工作报告。
附件下载:
附件1:福建省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督检查表.doc
附件2:安检机构建档目录.doc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