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信委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信委、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委(局),有关企业:
按照工信部《关于开展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350号)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6年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任务及补助经费的函》(工信厅节函〔2016〕457号)要求,经研究,定于2016年8-9月组织开展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工作,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监察任务
(一)能耗限额标准专项监察
1、钢铁行业能耗专项监察。根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钢铁行业有关能耗限额标准要求,对具有冶炼能力的13家钢铁企业开展能耗情况专项监察,查验能耗数据,核算能耗指标,并按要求出具监察报告(具体安排见赣工信节能字〔2016〕272号)。
2、水泥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专项监察。根据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我省40家水泥企业2015年度执行阶梯电价政策进行核查和预警监察(监察名单见附件1),查验能耗数据,核算能耗指标,并按要求出具监察报告(报表格式见附件2)。
3、合成氨、平板玻璃、焦炭、烧碱能耗限额标准贯标专项监察。根据合成氨、平板玻璃、焦炭、烧碱有关能耗限额标准要求,对我省8家相关企业2015年度能耗限额贯标情况实施专项监察(监察名单见附件1),查验能耗数据,核算能耗指标,并按要求出具监察报告(报表格式见附件2)。
(二)落后机电设备淘汰专项监察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高耗能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二、三、四批)、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关于组织实施电机能效提升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2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5〕269号)要求,对我省70家重点用能企业2015年度电机、配电变压器执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淘汰情况实施监察(监察名单见附件1),并按要求出具监察报告(报表格式见附件2)。
(三)高耗能落后燃煤工业锅炉淘汰专项监察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高耗能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二批)、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及七部委《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14〕2451号)等政策的要求,对我省25家企业2015年度燃煤锅炉执行高耗能落后设备淘汰情况开展监察(监察名单见附件1),并按要求出具监察报告(报表格式见附件2)。
二、监察方式
本次监察由省节能监察总队统一组织实施,采取现场监察方式。省节能监察总队负责能耗限额专项监察工作,视情况抽调设区市节能监察中心人员。
各设区市节能监察机构负责落后机电设备淘汰及高耗能落后燃煤工业锅炉淘汰专项监察工作,按照分片区组织实施。南昌市节能监察中心牵头负责南昌、九江、萍乡市,三地监察人员共同参与;景德镇市节能监察支队牵头负责景德镇、鹰潭、上饶市,三地监察人员共同参与;新余市节能监察中心牵头负责新余、宜春市(含丰城市),两地监察人员共同参与;赣州工信委牵头负责赣州、吉安、抚州市,三地监察人员共同参与。
三、时间安排
现场监察时间:8-9月。
请各设区市于 10月10日前将本地开展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情况工作总结、每家企业监察报告及专项监察结果汇总表(见附件3)报省工信委(节能监察总队)。
四、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工信委要高度重视本次国家重大节能专项监察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严格按照节能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重大政策要求,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实反映和记录实际情况,确保按时、圆满完成各项监察任务。
(二)为规范专项监察行为,省总队将印发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工作手册,统一专项监察工作内容,规范工作流程及报告格式,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工作手册组织开展本次专项监察工作,确保各项专项监察工作质量。
(三)省节能监察总队负责本次国家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工作的综合协调,片区牵头负责的设区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本片区的统筹协调,负责提供本片区现场监察工作用车。
联系人:省节能监察总队监察一科 熊跃巍
联系电话:0791-86227352-8005
联系邮箱:jxjianceke@126.com
江西省工信委
2016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