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24    浏览次数:1

卫生厅、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省卫生厅《关于申请调整职业医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青卫规财[2012]36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79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医师资格考试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卫生厅所属医药卫生学会联合办公室在组织全省医师资格考试时,向考生收取的医师资格考试费包括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实践技能考试费:西医类(含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等专业)每人次160元(含上缴国家的考务费10元);中医类(含中医、中西医结合、蒙医、藏医等专业)每人次140元(含上缴国家考务费12元)。

  (二)医学综合笔试考试费:执业医师每人180元(含上缴国家的考务费40元);助理医师资格每人150元(含上缴国家的考务费30元)。

  二、收费单位应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资金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医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含报名费、试卷费、各种证书表格工本费,不得再另行收取其它费用,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04]255号)中 “三、医师资格考试证书费的(一)、(二)”同时废止,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五、执收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考试情况(包括考试科目、考生人数、考务费收支及组织管理等),书面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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