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国家试点工作进行验收总结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24    浏览次数:1

浙知发管〔2013〕8号

  各市、部分县(市、区)科技局(委)、知识产权局(办),试点企业及服务机构: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试点验收工作的通知》及《浙江省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国家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经研究,我局将对浙江省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国家试点工作进行验收总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对象

  各市参加《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试点的企业和服务机构。有关试点服务机构验收工作另行布置。

  二、验收条件

  申报评审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建立了符合《规范》要求的体系文件;

  (二)按《规范》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运行三个月以上;

  (三)完成了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四)至少有一名通过《规范》培训考试合格的管理人。

  三、验收材料

  申报评审的企业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企业申报表》(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认证证书等;

  (三)知识产权手册、程序文件等体系文件;

  (四)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书面报告;

  (五)体系试运行期间的运行记录。

  1.可先提交体系运行目录;

  2.书面运行记录应按评审指标体系之基础指标顺序立册。若有些企业有更高需求,按评审指标体系之提高指标顺序再另行立册。

  四、验收组织

  我局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规范》国家试点验收总结工作。各有关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及试点服务机构配合做好贯标试点验收工作,并于1月31日前组织辖区内贯标试点企业,完成提交《规范》试点评审书面材料工作,需申报表2份、其他1份。

  省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受我局委托承担受理企业申报、文件审查、现场审核和出具审核报告等评审工作,应于4月10日前按规定完成所受理企业评审工作,并报送《规范》试点评审工作总体情况。

  若特殊情况,需要推迟评审的企业,由约定的试点服务机构做出书面说明后,经省及所在市局同意可延到2月底报送《规范》试点评审材料,但各地应严格控制范围。

  五、验收办法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评审办法(试行稿)》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评审指标体系(试行稿)》;

  2.浙江省知识产权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评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六、联系单位、人员及方式

  (一)省局

  联系人:沈方英  联系电话:0571-87054065

  (二)受托评审机构:省知识产权服务中心认证办公室

  联系人:王林吉、杨君乐

  联系电话/传真:0571-87006733、7371/87006986

  电子邮箱:wljcoo@163.com

  地址:杭州市文二路212号高新大厦6楼E1 (310012)

  特此通知。

  附件:《企业申报表》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2013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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