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知发管〔2013〕8号
各市、部分县(市、区)科技局(委)、知识产权局(办),试点企业及服务机构: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试点验收工作的通知》及《浙江省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国家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经研究,我局将对浙江省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国家试点工作进行验收总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对象
各市参加《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试点的企业和服务机构。有关试点服务机构验收工作另行布置。
二、验收条件
申报评审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建立了符合《规范》要求的体系文件;
(二)按《规范》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运行三个月以上;
(三)完成了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四)至少有一名通过《规范》培训考试合格的管理人。
三、验收材料
申报评审的企业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企业申报表》(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认证证书等;
(三)知识产权手册、程序文件等体系文件;
(四)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书面报告;
(五)体系试运行期间的运行记录。
1.可先提交体系运行目录;
2.书面运行记录应按评审指标体系之基础指标顺序立册。若有些企业有更高需求,按评审指标体系之提高指标顺序再另行立册。
四、验收组织
我局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规范》国家试点验收总结工作。各有关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及试点服务机构配合做好贯标试点验收工作,并于1月31日前组织辖区内贯标试点企业,完成提交《规范》试点评审书面材料工作,需申报表2份、其他1份。
省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受我局委托承担受理企业申报、文件审查、现场审核和出具审核报告等评审工作,应于4月10日前按规定完成所受理企业评审工作,并报送《规范》试点评审工作总体情况。
若特殊情况,需要推迟评审的企业,由约定的试点服务机构做出书面说明后,经省及所在市局同意可延到2月底报送《规范》试点评审材料,但各地应严格控制范围。
五、验收办法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评审办法(试行稿)》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评审指标体系(试行稿)》;
2.浙江省知识产权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评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六、联系单位、人员及方式
(一)省局
联系人:沈方英 联系电话:0571-87054065
(二)受托评审机构:省知识产权服务中心认证办公室
联系人:王林吉、杨君乐
联系电话/传真:0571-87006733、7371/87006986
电子邮箱:wljcoo@163.com
地址:杭州市文二路212号高新大厦6楼E1 (310012)
特此通知。
附件:《企业申报表》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2013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