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药品出厂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24    浏览次数:1

省内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药品价格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2]693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报送药品出厂价格

  自2012年9月1日起,对于零售环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药品,经营者应当将自主确定的药品最小零售单位含税出厂价格,按规定格式和要求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药品价格信息系统。其中,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目录的药品,有关信息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成本价格采集系统(网址:http://www.dpec.org.cn);属于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药品,有关信息报送至中国医药价格信息网(网址:http://www.zgyyjgw.com)。

  二、有关报送要求

  出厂价格由药品生产企业报送。报送药品出厂价格信息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的扫描件:药品注册批件、药品说明书、药品最小零售包装外观图片、生产企业销售给经销企业的完税凭证。从2013年起,还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最低、最高和平均出厂价格及年销售收入和数量等。

  三、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对于不按规定报送出厂价格信息,或出厂价格与中标价格差距过大的,我委不公布其在我省医疗机构的最高零售价格,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药品招标采购机构,建议取消其中标价格。

  我委对经营者报送的出厂价格等信息将及时整理汇总,并适时发布相关信息,以强化社会监督,引导市场合理形成价格;同时,定期调查本省药品出厂价格,对不报送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等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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