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19    浏览次数:1

沪发改能源〔2013〕158号 

  各有关单位:

  分布式发电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是转变能源发展方式的重要措施之一。为推动分布式发电应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了《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13〕13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部署,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市发展分布式发电的重点。包括以各个电压等级接入配电网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发电;除煤炭直接燃煤以外的各种废弃物发电,多种能源互补发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综合能源利用效率高于70%且电力就地消纳的天然气热电冷联供等。

  2、开展资源评价和规划编制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将组织有关单位,在重点调查用能需求、资源状况的基础上,编制本市分布式发电综合规划(有关事项及要求将另行发文),为项目建设提供科学依据,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请各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支持,按分布式发电资源调查要求,组织做好本区(县)分布式发电的市场需求、资源评价工作;请市有关部门支持,组织做好本行业内分布式发电资源的调查工作。

  3、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请有关能源企业在当地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分布式发电项目的调研、储备;对条件成熟的项目,抓紧启动前期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报审。

  4、做好并网服务工作。请市电力公司负责,对全市分布式发电并网工作组织一次自查;对仍存在并网困难的分布式发电项目进行梳理,抓紧协调解决,确保分布式发电并网。同时,按照发改能源〔2013〕1381号文要求,制定详细的分布式发电并网工作流程,继续做好配套服务。

  5、完善监管和并网争议协调机制。请华东电监局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协调分布式发电并网协议、购售电合同的执行以及多余上网电量收购、调剂等事项,切实保障各方权益。

  6、建立统计和信息公开等体系。请华东电监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建立分布式发电的监测、统计、信息交换和信息公开等体系,请市电力公司承担有关信息统计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3〕1381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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