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政策措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发展步伐,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环境,我委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工信委
2016年8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1〕30号)和《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36号),打造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加速小型微型企业创立、成长,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省工信委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场所,是集聚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示范基地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2年以上。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
(二)基地入驻企业(含各类创业创新主体)50户以上,从业人员800人以上,且注册地为本基地。其中小型微型企业占80%以上。
(三)服务有特色、成体系。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总服务量的20%以上。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基地集中在一个区域,基础设施条件良好,占地面积不超过500亩;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基地申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5年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七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项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8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5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等服务,年服务企业4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5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每年16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5家次以上,年组织融资对接会3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税务筹划、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八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省工信委每年组织开展示范基地申报、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通过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推荐。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西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基地5年发展规划及平面设计图。
(五)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七)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3000字,可附照片)。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九)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省工信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申报主体基本条件、运营条件、服务能力等进行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申报主体进行实地考察。对拟认定的江西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省工信委对公示无异议的基地认定为“江西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并在省工信委网站公布。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四条 建立示范基地信息数据库,相关信息在省工信委网站发布,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六条 建立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办法另行制定。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撤销示范基地资格。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统筹安排省级资金,对新认定的示范基地和年度考核优秀的示范基地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建立示范基地信息报送制度。示范基地每年11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12月底前将本地示范基地发展情况报省工信委。
第十九条 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工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原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园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创建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园实施办法(试行)》(赣中小企发〔20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