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十二五”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福建省“十二五”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规划
二〇一一年五月
目 录
前 言...................................................................3
第一章 民政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4
第一节 “十一五”发展成就...............................................4
第二节 “十二五”发展环境...............................................6
第二章 民政事业发展总体要求.............................................7
第一节 指导思想.........................................................7
第二节 基本原则.........................................................8
第三节 发展目标.........................................................9
第三章 完善社会救助体系................................................11
第一节 城乡社会救助....................................................11
第二节 城乡医疗救助.....................................................11
第三节 农村五保供养....................................................12
第四节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12
第四章 提高救灾减灾能力................................................13
第一节 应急救灾体制机制................................................13
第二节 防灾减灾基础建设................................................13
第三节 灾后重建........................................................14
第五章 加快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14
第一节 社会养老服务....................................................14
第二节 居家养老服务....................................................15
第三节 养老服务机构建设................................................15
第四节 孤儿保障........................................................16
第五节 残疾人保障与服务................................................17
第六节 慈善事业........................................................17
第七节 福利彩票发行销售................................................18
第六章 巩固发展双拥优抚安置工作良好局面................................18
第一节 双拥工作........................................................18
第二节 优抚保障........................................................18
第三节 复退军人安置....................................................19
第七章 统筹城乡社区建设................................................19
第一节 村(居)民委员会建设............................................19
第二节 城市社区管理和服务..............................................20
第三节 农村社区建设....................................................20
第八章 加强社会组织建设................................................21
第一节 促进社会组织培育发展............................................21
第二节 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监督............................................21
第九章 提升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22
第一节 行政区划与地名管理..............................................22
第二节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22
第三节 婚姻与收养登记..................................................23
第四节 殡葬改革........................................................23
第十章 推动革命老区跨越发展............................................24
第一节 资金扶持........................................................24
第二节 政策推动........................................................24
第三节 自我发展........................................................25
第十一章 发展壮大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25
第一节 社会工作者队伍..................................................25
第二节 社会志愿者队伍..................................................26
第十二章 探索推进闽台交流合作..........................................26
第十三章 确保规划顺利实施..............................................27
第一节 完善政策法规建设................................................27
第二节 拓展民政事业发展资金筹措渠道....................................27
第三节 推进民政科技创新................................................28
第四节 强化项目资金监管力度............................................28
附件:1.“十二五”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规划重点建设项目表
2.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规划布局图
3.救灾物资储备库(点)、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规划布局图
4.殡仪馆建设规划布局图
5.乡镇敬老院建设规划布局图
前 言
民政工作承担着依法管理社会行政事务、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职责。加快民政事业发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增进社会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动我省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和《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从2011年至2015年)。
本规划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主要阐述规划期内政府对民政事业发展的战略意图和工作重点,明确民政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奋斗目标,是制定民政事业发展相关政策和安排重点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一章 民政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第一节 “十一五”发展成就
“十一五”时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省民政事业持续较快发展,顺利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
——民生保障力度持续加大。截至2010年底,全省有98.9万人(含五保对象9.3万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160.6万人享受医疗救助。累计救助流浪乞讨和遇困求助人员16.8万人次(其中流浪未成年人1.54万人次)。年均救助受灾群众360万人次,累计扶持农村住房重建9.4万户。全省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达1138个(其中民办机构148个),床位数增至6.3万张。残疾人扶助、孤儿救助工作不断深入。累计发行福利彩票75.25亿元, 筹集公益金23.91亿元。
——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推进。全省新建市县社会福利中心 36 个,新建改扩建乡镇敬老院 400 所,重点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500个。省救灾物资储备库(一期)如期建成。各地救灾仓储设施、救助保护设施、儿童福利设施、烈士纪念设施、殡葬服务设施、精神卫生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建设项目相继实施,形成每年“立项一批、在建一批、启用一批”的推进格局,强化了民政事业发展的载体支撑。
——双拥优抚安置工作持续加强。全省九个设区市连续两届被评为全国双拥模范城,省委、省政府连续四年出台拥军优属政策文件。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抚恤补助标准大幅提高,医疗保障机制逐步完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不断深化,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有效落实,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初步建立。军队离退休人员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扎实开展,政策待遇得到较好落实。
——社会管理服务水平持续提升。城乡社区建设不断拓展和深化,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日益健全。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得到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稳步推进。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合理、有序进行,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稳步实施。平安边界建设扎实推进,闽粤、闽赣、闽浙省界和192条县界、1200多条乡界联检任务顺利完成。殡葬改革成果巩固提升,全省平均火化率达到 97.6%。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规范化建设取得实效。
——革命老区发展条件持续改善。中央对我省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加大了扶持力度,从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了有力支持,我省完善落实了推动老区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原中央苏区县、老区县享受到中央及省有关优惠政策。老区乡村基本实现通村道路硬化和饮用水安全达标,较大老区自然村实现电话、电视、广播全覆盖。我省革命老区品牌效应、政策效益日益凸现,老区自我发展能力不断增强。
第二节 “十二五”发展环境
从发展战略上看,党中央提出加快推进以保障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改革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国家“十二五”规划更加注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从发展政策上看,国务院出台《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 号)和批复《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民政部与我省签订《关于加快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民政事业发展的合作协议》,从规划、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福建民政事业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
从发展要求上看,国家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在两岸交流合作中发挥先行先试作用,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来闽考察发表重要讲话,希望福建抢抓机遇、加快发展,为福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是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前三年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决定性时期,也是进一步推进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时期,民政工作地位作用将更加显现,加快发展民政事业意义重大。
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贫困和低收入群体长期存在,社会特殊群体的社会救助、优抚对象的优待和安置、特殊困难儿童的关怀和教育等任务依然艰巨。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养老服务需求日益迫切,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待进一步健全。城乡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面临的形势更趋复杂,自治与服务功能亟须进一步提升。城市流动人口和农村留守人员大量增加,居民服务需求更加多样,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急需完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不全、资金不足、人员缺乏等问题更加突出。各类灾害多发频发,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和灾害应急救助能力建设仍需加强。城乡和区域发展不均衡,革命老区的发展需要加大扶持力度。这些问题都要在“十二五”期间着力加以解决。
第二章 民政事业发展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先行先试、加快转变、民生优先、党建科学”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根本,以民政公共服务均等化为方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促进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科学发展、民生优先。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基本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核心,大力发展社会服务,提高民政公共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推动城乡、区域、人群间社会服务全面协调发展,加大对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的民政事业扶持力度,加强基层民政服务设施建设,推进民政事业健康协调发展。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探索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多层次、多样化的民政社会服务供给机制,支持民间资本和社会组织进入社会养老服务、社区服务、社会救助、家庭服务、福利服务和慈善事业领域。
——创新机制、规范管理。创新民政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更加开放、更具活力的民政事业发展格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增强社会管理和服务合力。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民政部门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
第三节 发展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基本形成覆盖城乡、分布合理、功能健全、便利群众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网络,逐步实现城乡、区域和不同群体之间的民政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建立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救灾救助体系,推进发展适度普惠的社会福利事业,城乡社区和谐稳定,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社会事务管理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双拥优抚工作持续深化,专业社会工作加快普及,革命老区建设发展步伐加快。
——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养老服务。基本建立与人口老龄化进程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新增各种福利机构养老床位9万张,每千名老年人平均拥有床位达到30张以上。
——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综合防灾减灾能力明显提高,自然灾害损失和风险明显降低,救灾物资储备充足、供应快捷。受灾群众得到及时妥善安置,衣、食、住、医等方面的基本生活救助应急服务时间缩短至8小时以内。
——城乡社会救助实现全面覆盖。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完善,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救助范围。临时救助制度全面建立,救助标准和水平逐步提高,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30%以上。
——孤残儿童和残疾人福利制度进一步完善。稳步推进新型孤儿、残疾人特殊群体福利服务和保护体系建设,实现特殊群体福利适度普惠。
——优抚群体生活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拥军优抚安置制度逐步完善,优待优惠原则得以充分体现,保障能力和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推进,服务优抚安置对象的能力显著增强。
——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完善,能力水平提高。界线管理体制和纠纷应急处理机制健全,边界地区和谐稳定。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扎实推进,实现县(市、区)集中登记的目标。建立殡葬救助保障制度,逐步提高殡葬服务均等化水平,全省平均火化率保持在97%以上。
---城乡社区服务能力显著提升。面向城乡居民、服务主体多元、服务功能比较完善的社区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实现城乡社区服务设施、服务项目和服务网络的全覆盖,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社会组织服务社会的能力不断增强。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体系健全完善,结构不断优化,自身素质不断提高,社会组织解决就业效果逐步显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显著提升。
---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初步实现建立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目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逐步完善,到2015年,力争社会工作人才达到4.5万人。
——革命老区实现跨越发展。继续实施各项扶持政策,加大老区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投入力度,发展老区公共服务事业,帮助老区群众持续增收,实现老区跨越发展目标。
第三章 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第一节 城乡社会救助
加快完善以城乡低保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临时救助、社会帮扶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措施,提高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的保障水平。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和操作程序,提高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建立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增长机制,完善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的调整机制、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做到科学定标、按标施保。全面建立和实施临时救助制度,解决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性、突发性困难。加快城乡低保户、农村散居五保户等困难群众危旧房屋改造。
第二节 城乡医疗救助
推进城乡医疗救助一体化,逐步提高医疗救助筹资标准和救助水平。完善优化资助参保(参合)、住院救助、门诊救助、日常救助、定额救助、二次救助、慈善救助相结合的医疗救助模式。逐步扩大医疗救助范围,探索建立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救助和儿童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医疗救助制度与医疗保险制度衔接,依托城镇医保、新农合信息网络平台,建立城乡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行救助对象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办法,为救助对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三节 农村五保供养
出台《福建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建立五保供养标准与农民平均生活水平相适应的自然增长机制。新、改建一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到“十二五”期末,符合条件的乡镇均建成一所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敬老院。
第四节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推进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管理步伐,加大救助管理机构(含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达到设施完善、设备齐全、环境优美、保障到位、集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建设要求,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救助、保护、教育、培训、医疗、安置和回归社会等服务。
第四章 提高救灾减灾能力
第一节 应急救灾体制机制
建立健全防灾减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防灾备灾、应急处置、灾害救助、恢复重建等能力建设,确保受灾紧急转移安置的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全面提高综合减灾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完善监测网络及预警预报、快速反应和救援的应急机制。加快省、市、县、乡、村五级应急救助预案体系建设,完善自然灾害灾情快速评估、上报和发布制度,做到预警到乡、预案到村、责任到人。建立救灾资金多元化投入机制,规范救灾工作流程和灾害补助标准。健全救灾捐赠工作机制。继续实施农村住房保险和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
第二节 防灾减灾基础建设
加快建立省、市、县、乡四级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系统。推动易灾频灾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增加储备种类和数量。加强县、乡、村三级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建成2万个标志明显、设施齐全、功能完善、安全实用的避灾场所。继续开展创建100个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加强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落实每个建制村有1名灾害信息员。加强基层救灾减灾装备建设,提高救灾应急保障能力。抓好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普及,提高民众防灾减灾意识和应变能力。
第三节 灾后重建
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10〕228 号),把农村住房灾后重建与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地质灾害点搬迁、造福工程相衔接,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外观。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完善部门联动、对口支援、领导挂钩、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灾后重建资金省、市、县三级投入机制,加强重建资金监管。加强集中重建小区的管理。
第五章 加快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第一节 社会养老服务
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闽政〔2006〕8 号),强化政府在养老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打破行业界限,开放社会养老服务市场,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模式,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对各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查。适时提高民办养老机构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行补贴标准。充分发挥专业化社会组织的力量,不断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和效率。
第二节 居家养老服务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逐步引入专业化社工队伍,开展各类培训和技能竞赛,加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到“十二五”期末,专业养老护理服务队伍持证上岗率达到 85%以上,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服务。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组织,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要达到“五有基本建设标准”(即有规范名称、有服务场所、有工作制度、有工作队伍、有工作人员职责)和“三个基本服务规范”(即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
第三节 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管理的意见》(闽政办〔2011〕16号),按照“一市一县一中心和一乡镇一敬老院”的基本布局,到“十二五”期末,原则上每个市、县建成1所社会福利中心,每个乡(镇)建成1所敬老院,并加强管理,发挥效益。到2012年,原则上每个城市社区建立 1 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到2015 年,农村社区依托乡镇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室)、老年学校等现有设施,完善服务、增加功能,力争每个乡镇拥有一处居家养老服务场所,有条件的村通过村民自治组织、老年群众组织,开展以村民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居家养老服务。
第四节 孤儿保障
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305 号),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落实孤儿生活养育标准,并建立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落实孤儿教育、医疗保障政策,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加强孤儿住房保障。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贫困家庭唇腭裂儿童康复计划”。推动建立各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探索为其他特殊困难儿童提供福利服务。
第五节 残疾人保障与服务
将残疾人纳入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范围,重点实施重度残疾人困难补助金发放、医疗救助等项目,提高残疾人社会救助水平。继续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和“肢残助行工程”,为贫困残疾人免费装配假肢矫形器或适配基本辅助器具,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56 号),对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实施救助,做好精神病人信息采集、数据统计工作,改、扩建13所精神病院。扶持福利企业发展,规范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维护福利企业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节 慈善事业
建立以民政部门为主导的社会慈善事业管理体制,形成政府倡导、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社会慈善事业发展机制。积极培育发展慈善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救灾捐助和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加强慈善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布慈善信息。继续推广“慈善超市”、“爱心超市”等社会救助形式,创新运营管理,建成覆盖城乡的社会捐助接收网络,宣传慈善人物,弘扬慈善文化。
第七节 福利彩票发行销售
坚持“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以规范管理、安全运行、扩大发行为重点,健全管理体制,创新运行机制,扩展代营销网络,树立品牌特色优势。运用科技手段开辟销售渠道,提高市场占有份额,力争5年累计发行销售福利彩票超百亿元。
第六章 巩固发展双拥优抚安置工作良好局面
第一节 双拥工作
深入开展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提升双拥工作整体水平。加大科技、教育、文化拥军力度,推进拥军优属社会化,促进部队全面建设。加强双拥政策法规建设,推动出台《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基本实现双拥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加快军供现代化建设,加大全省军供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力度,完善军供管理制度,全面提升军供服务保障能力。深化拥政爱民和军民共建工作,加强军地相互支持协作,推进军民全方位、多领域的融洽发展。
第二节 优抚保障
制定《福建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落实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政策待遇,解决优抚对象突出困难。健全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加大优抚对象危房改造力度。加强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三节 复退军人安置
完善以“自谋职业为主、安置就业为辅、积极扶持就业”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加大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力度,引导支持退役士兵、士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调整机制,做好军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和伤病残退役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推进政府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服务管理模式,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
第七章 统筹城乡社区建设
第一节 村(居)民委员会建设
推动修订《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居)民自治为核心,坚持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制度,按时进行换届选举,逐步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提高基层民主化程度。健全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二节 城市社区管理和服务
落实和完善社区工作保障条件,大力推进社区有人员管事、有经费办事、有场所议事,构建城市基层区域化党建格局的“三有一化”建设。加大资金投入,每年支持100个社区综合性服务站建设,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实现全省每个社区综合性服务站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积极推进社区信息化工作,加强社区服务规范化、网络化建设,构建社区公共服务体系。
第三节 农村社区建设
按照“六有”(有牌子、有国旗和党旗、有村务公开栏、有科普宣传栏、有文化娱乐设施、有便民超市)、“五室”(村级组织办公室、党员活动室、计生医疗服务室、文化室、警务室)、“四中心”(议事决策中心、教育培训中心、文体娱乐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的目标,加强村级综合服务场所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继续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按照新农村建设要求,强化村民自治功能,整合资源,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发展农村文体、教育、卫生等事业,调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努力建设富裕、文明、民主、和谐的新型农村社区。
第八章 加强社会组织建设
第一节 促进社会组织培育发展
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的方针,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优先发展经济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社会组织。按照市场化原则改革和发展行业协会,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覆盖面广的行业协会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和规范各类基金会。建立和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政策扶持力度。切实做好涉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发挥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第二节 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监督
完善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健全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监管。建立社会组织评估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社会监管。引导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全面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工作,规范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
第九章 提升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一节 行政区划与地名管理
按照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科学合理调整行政区划,推进海峡西岸城市群和城镇化发展。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逐步拓展中心城市规模,积极稳妥地开展乡镇撤并、撤乡设镇和镇改设街道办事处工作,引导和促进有条件的建制镇发展成为中心镇。研究提出“一市一区”问题的调整思路,探索有利于开发区健康发展的管理体制。全面完成33个县(市、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加快省、市、县三级地名数据库建设,提升地名信息化服务水平。进一步抓好乡镇地名标志设置,完成率达到85%以上。加强闽台地缘和地名研究。制定《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草案)》。适时编制新的《福建省行政区划图》。
第二节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依法管理行政区域界线,健全界线纠纷会商、争议调处和应急处置等机制,推进闽粤、闽赣、闽浙和省内县际平安边界建设,维护边界地区稳定。规范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健全联检工作机构和制度,加强勘界和地名档案的管理。适时出台《福建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省、县、乡三级边界线基础数据库和信息网络,提高科学化管理能力。
第三节 婚姻与收养登记
推进婚姻登记机构标准化建设,全面实现婚姻登记规范化,确保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水平不断提升和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加强收养法规政策宣传和登记员培训,规范收养登记。推动涉外收养工作,加强涉外收养服务,促进涉外收养互访的健康良性发展。
第四节 殡葬改革
推动修订《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出台《福建省公益性骨灰楼堂(公墓)建设管理意见》。研究制定惠民殡葬政策,建立殡葬救助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基本殡葬服务保障能力和均等化水平。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完成设区市和城区人口稠密县(市)所在地殡仪馆火化设备环保设施建设,完成永泰、平和、华安、永春和柘荣5县殡仪馆建设,全省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存放设施覆盖率达到 80%以上。建立以殡仪馆为重点、乡镇街道殡仪服务站为依托、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安葬设施为保障、村(居)委会红白理事会为基础的殡葬服务网络。成立“一站式”服务中心,开展殡葬习俗改革示范活动,推进绿色殡葬,倡导生态葬式,推广建立网上陵园和健康文明祭扫方式。
第十章 推动革命老区跨越发展
第一节 资金扶持
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对我省 22 个原中央苏区县、31个革命老区县分别参照执行西部、中部地区政策。对未列入参照执行中部地区有关政策的 14 个县(市)的中央资金扶持项目,中央补助资金按东部地区标准但未达到中部地区标准,省直有关部门在安排省级财政性资金对应专项时,对差额部分给予补助;对其无法参照申报国家只针对中部地区补助专项的相关项目,省直有关部门在安排省级财政性资金对应专项时,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节 政策推动
落实省委、省政府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坚持老区优先的原则,继续加大对老区交通、水利、通讯、电网等基础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投入。通过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完善基础设施、提升公共服务、强化民生保障、改善人居环境、强化老区发展要素保障,推动实施老区村跨越发展工程,促进老区乡村面貌明显改观。推动尽快出台《福建省革命老区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节 自我发展
弘扬老区革命精神和优良传统,发挥老区人民创业与创新的主体作用,形成推动老区发展工作合力。做好老区革命遗迹遗址的维护保护,发挥红色品牌等特色资源优势,积极挖掘老区发展潜力。加快老区特色产业发展,加强老区科技示范项目引导,组织实施老区农民培训,帮助老区群众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一章 发展壮大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
第一节 社会工作者队伍
根据《福建省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2010~2020)》,突出高中级社会工作人才培养,造就一支具有职业化、专业化水平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到 2015 年,社会工作人才总数达 4.5 万人,其中高级社工师 600 人、中级社工师 1800 人。大力开发社会工作岗位,确保每个社区配置1至2名专业社工。加快在以社会工作服务为主的事业单位配置社会工作岗位。“十二五”期间,开发专业社会工作岗位3万个,民办社工机构发展到100家,从业人员增至 5000 人。重点在社会养老、社会救助、慈善公益、社区服务等领域开展政府向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购买服务试点工作。编制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启动实施社会工作人才培养工程。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评价、考核、激励制度,探索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培养和引进,提升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职业能力。
第二节 社会志愿者队伍
大力普及志愿服务理念,强化志愿服务意识,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倡导志愿服务行为。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人才的专业优势,大力推行社会工作者引导开展志愿服务的模式,规范志愿者招募注册,加强培训管理,不断壮大志愿者队伍。建立社会工作人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联动服务机制,以社工带领义工,提高志愿服务专业化水平。
第十二章 探索推进闽台交流合作
鼓励引导各类社会组织与台湾相应民间机构联系互动,推动闽台民间交流合作向多层次、宽领域、常态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支持成立有利于闽台交流合作的社会组织,推进闽台社团交流。推进闽台婚姻服务工作交流,建立闽台婚姻服务中心。拓展两岸救灾减灾交流合作,探索建立闽台防灾预警、灾情信息的互通渠道和灾害应急救援的合作机制。做好困难台胞台属的救助工作。促进社会福利和慈善领域的闽台交流合作。探索闽台社会福利机构的对接合作机制,加强从业人员的交流培训,拓展面向台胞的养老、康复、护理等福利服务。探索开展闽台社会工作合作交流。
第十三章 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第一节 完善政策法规建设
增强法制观念,推进依法行政。突出重点,做好保障民生、发展民生、服务社会等方面的民政政策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形成衔接配套的民政政策法规制度体系。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民政综合执法体制,推进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及证件管理,规范民政执法行为,完善民政法制监督,加强民政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提高民政法制工作水平。
第二节 拓展民政事业发展资金筹措渠道
构建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民政事业发展资金筹措机制。充分发挥福利彩票发行、慈善捐赠、经常性社会捐助募集资金的辅助作用。适应政府行政体制改革,规范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项目和程序,制定支持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推出一批民政优势精品项目,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社会服务领域。
第三节 推进民政科技创新
加强民政社会服务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围绕防灾减灾、康复辅具、殡葬、地名等社会服务科技重点领域,掌握一批关键技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通过重点技术突破,带动民政科技水平提升。加快民政社会服务工作综合应用系统研发,实施民政社会服务信息系统平台建设(“金社”工程),建设统一标准的民政业务综合信息平台,全面提升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能力和水平,为社会公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社会服务。
第四节 强化项目资金监管力度
把实施项目带动作为推动规划实施的重要手段,进一步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健全和完善项目储备管理制度,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规定。完善项目专家咨询和评估论证制度,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严格实施重大项目稽查和审计制度,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建立严格、透明的项目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建设资金使用,确保把民政公共服务项目建成“优质工程”、“放心工程”、“廉洁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