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04    浏览次数:3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56号)精神,省本级于2012年建立了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基本保证了公务员的医疗待遇。南昌、上饶、新余、吉安等部分设区市也先后建立了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对保障公务员基本医疗待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大部分市、县(区)仍未按照要求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导致各地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加重了部分患大病、重病的公务员,特别是基层公务员的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为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机制,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保障公务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和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规定的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包括下列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三)各级行政机关;

  (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五)各级审判机关;

  (六)各级检察机关;

  (七)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包括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差额拨款的公立医院等,可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二、资金筹集

  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由单位缴纳,由同级财政列入年初部门预算。原享受公费医疗费补助事业单位,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所需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

  三、统筹层次

  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一致,实行设区市级统筹。驻南昌市以外的中央和省属单位的上述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执行当地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四、资金使用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及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指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补助经费的具体使用办法和补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作出规定。

  五、监督管理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所管辖范围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监督和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尽快出台和完善全市统一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具体实施办法,包括补助范围、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等内容,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设区市的实施办法应在2017年底前出台,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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