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直管县经信委:
为进一步强化全省工业节能管理,切实发挥好节能监察在落实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方面的监督约束作用,提高工业企业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4〕30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节函〔2015〕89号)精神,结合2015年全省工业节能重点工作,我们制定了《2015年安徽省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4月24日
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安徽省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节能监察在落实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方面的监督约束作用,推动企业能源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装备能效水平进一步升级,能源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为全省“十二五”工业节能目标的顺利完成做出积极贡献。
二、重点任务
(一)专项节能监察(监测)
1. 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落实情况的专项督查。各市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451号)要求,加强对重点锅炉制造企业和重点用能企业的监察。组织开展对锅炉制造企业贯彻《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4500-2009)国家标准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在用工业锅炉调查摸底,督促企业淘汰落后工业锅炉和热网泵、阀产品,加快推广应用高效锅炉。
2. 电机能效提升计划执行情况的专项节能监察。各市要按照《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组织实施电机能效提升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皖经信明电〔2013〕87号)要求,对照在用低效电机淘汰路线图和各地实际,对年耗电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重点企业按年度完成淘汰低效电机、实施电机系统改造等情况开展重点监察,并对本地电机能效提升工作三年执行情况进行总结。省经信委会同省质监局重点对电机生产企业贯彻执行《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163-2012)、《高压三相笼形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0254-2013)、《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0253-2013)情况开展专项核查。
3. 水泥企业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的专项节能监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0号)和有关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组织开展对全省水泥熟料生产及水泥粉磨企业贯彻执行《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2012)标准情况的专项监察,统计、核查企业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能耗)指标,督促企业进行能耗对标,为下一步水泥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能耗标准阶梯电价政策做好工作准备。
4. 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测。为挖掘重点耗能设备节能潜力,提高设备运行效率,发挥节能监测对企业节能降耗增效的促进作用,委托省节能监察中心结合专项节能监察活动,选择部分重点用能企业开展现场节能监测,以进一步推动企业淘汰落后、实施关键用能设备(工序)节能改造。
(二)日常节能监察
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强化节能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实施对属地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制度、能耗限额标准执行、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等情况的常规监察。同时积极发挥信息技术在日常监察工作中的作用,以全省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监测系统为平台,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7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企业为重点,加强对企业能源消费、产品单耗等监控分析和重点行业节能形势的预判预警,对于能耗出现异动的企业应及时进行现场监察。省节能监察中心要做好相关系统运行保障和信息汇总分析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直管县经信委要加强对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明确目标进度,细化措施手段,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按时保质高效完成各项计划任务。并于2015年11月底前向我委报送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总结报告。
(二)各地要重视和支持工业节能监察机构执法能力建设和队伍建设,配备完善节能监察执法器具,组织节能监察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水平。要创新节能监察新机制和新模式,强化与质监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工作合作机制。结合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实际,集合节能监察机构力量,积极采取联合执法和异地执法等形式,进一步强化节能监察执法力度,促进经验交流。
(三)省节能监察中心要做好全省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跟踪协调、信息收集及重点违法违规用能案件查处等工作,不定期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7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企业进行监督抽查。要加强对市、县节能监察机构的指导和帮助,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展,协调解决监察执法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在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和上级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规范执法行为,自觉接受监督,树立节能监察公正廉洁、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要加强节能宣传,扩大节能监察工作的社会影响。对在监察中发现生产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机电设备(产品)、超能耗限额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提出监察执法意见,并督促整改。
(五)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在完成节能监察计划任务的同时,按照能效“领跑者”制度要求,为高耗能行业企业提供能效水平核验等支撑服务,并积极承担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工业节水等方面的监察任务,不断拓宽业务领域。